《怀柔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日期:2020-03-20 14:29    来源:怀柔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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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建立政府性债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怀柔区实际,我区印发了《怀柔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北京市一直高度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定《管理办法》必将为进一步加强怀柔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等行为,发挥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债务管理协调机制、债务举借、预算管理、资金使用、债务偿还、风险防控、监督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怀柔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其中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政府性债务管理基本原则为: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程序规范、强化约束,明确责任、依法偿债,风险预警、目标考核。

  (二)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区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镇乡街道根据职责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三)债务举借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债务需由市政府以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再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区政府。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四)预算管理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五)资金使用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要全面落实有关规定。

  (六)债务偿还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分类处置存量债务,明确偿债资金主要来源,缓释政府存量债务偿债风险。

  (七)风险防控

  通过债务风险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加强对全区债务动态监控。

  (八)监督考核

  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建立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债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