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工作规定》政策解读材料

日期:2020-08-11 11:10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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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怀柔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按照《决定》要求,原由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五部门行使的431项行政执法职权,自2020年7月1日起,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实行综合执法。为推动镇乡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有序开展,保证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得到有效实施,我局研究起草了《工作规定》。
  (二)《工作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情形有哪些?
  《工作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决定》规定下放的431项由镇乡街道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案件,分为镇乡街道报请区政府指定管辖和区政府直接指定管辖两种情形。
  1.镇乡政府报请指定管辖。对于镇乡街道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满足案件重大复杂、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条件。在报请指定管辖前,需经镇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初步调查、司法所法制审核、镇乡街道办公会集体讨论、请求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予以协助解决等工作环节,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未能解决的,应当报请区政府指定管辖。
  2.区政府直接指定管辖。区政府直接指定管辖适用于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乡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此种情形下,区政府可以直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
  (三)《工作规定》对操作流程和时限有哪些要求?
  对于镇乡街道拟向区政府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向区司法局提交《怀柔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呈批表》、案件卷宗、案件初步调查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核。区司法局应当在提交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指定管辖意见,并反馈给镇乡街道。镇乡街道收到区司法局的审核意见后,应当持《怀柔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呈批表》及相关材料,向区政府报请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镇乡街道在收到区政府指定管辖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怀柔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移送单》和案件的有关材料以及涉案物品移送给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
  对于区政府直接指定管辖的案件,参照《工作规定》相应条款办理。
  (四)《工作规定》对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相关镇乡街道和区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区政府指定管辖的决定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对于故意拖延、推诿、怠于履行职责,造成行政执法工作延误、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区政府指定管辖的行政执法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作出相应行政执法决定的机关办理。三是经区政府研究作出不同意指定管辖决定的,相应行政执法案件仍由镇乡街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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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