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监督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材料

日期:2020-08-18 14:45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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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意见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怀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其可以采取“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文种。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哪些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制定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审核:
  1.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2.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适格;
  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3.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4.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途径是什么?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作者:
责任编辑: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