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材料

日期:2021-04-13 16:45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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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精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全区村民建房秩序,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次《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宅基地用地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2.乡镇政府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村民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3.宅基地申请条件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
  4.申请宅基地程序
  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乡镇政府下达宅基地批复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钉桩放线。
  5.村民建房标准
  村民建房应当在依法、合理取得的宅基地上进行。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6.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等,现场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地高度。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建房批复。
  7.村民建房管理
  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建房批复进行。村民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8.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闲置住宅出租应当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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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