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

日期:2021-04-20 13:00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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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三章决策酝酿、第四章集体决策、第五章决策执行、第六章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对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因紧急情况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而作出决策的,事后应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并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确认,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2.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论证、审议、决定、公布、实施以及会议记录和纪要制发严格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3.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区政府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监委相关负责人列席。

  4.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逐项进行,区政府班子成员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区政府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5.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或根据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1.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区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职责分工有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会同其他相关班子成员共同组织落实。

  2.经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再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决策。

  3.区政府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4.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政府相关领导。

  5.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并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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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