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怀柔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7-05 14:35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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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12月,区委、区政府印发《“十四五”时期怀柔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要严格贯彻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于2022年制定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主体、事项范围、程序要求。为落实《行动计划》提出的年度工作任务,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对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北京市怀柔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确定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工作目标是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共4部分、41条。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工作原则、各部门职责分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后评估工作的启动和结论应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六、《实施细则》遵循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程序。

  七、《实施细则》中的惠民利民举措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效性,一是明确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将决策草案仅以向各单位征求意见代替公众参与;二是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方式,规定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三是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要求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在公众意见研究处理上,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在提请审议时进行书面说明。

  八、《实施细则》中的重点方面包括哪些?

  答:(一)《实施细则》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同时规定了决策事项的例外情形,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该细则。

  (二)《实施细则》明确了决策主体为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为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实施细则》规定了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个环节。

  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实施细则》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不得仅以向各单位征求意见代替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实施细则》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实施细则》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合法性审查是决策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实施细则》同时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期限和审查内容。

  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关键环节。《实施细则》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实施细则》规定了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情形和评估结论的运用。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实施细则》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以及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向区政府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的建议。

  九、《实施细则》新旧政策差异有哪些?

  答:一是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个决策法定程序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分别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实施细则》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更具有指导性和实效性。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在决策程序中增加了风险评估环节。《实施细则》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三是确立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每年2月底前,各部门应当将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区政府申报,相关部门组成联审组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同意后及时公开,以推动各单位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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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