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函〔2017〕370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我区“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
(一)清理范围。对我区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其他区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起草的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区政府文件)和各单位以自己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各单位文件)。
(二)清理标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文件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1.以《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 号、国发〔2016〕38 号)中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为依据或者转发的国务院文件已失效的,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废止的,要宣布修改或者废止。
2.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件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的,要宣布修改或者废止。
3.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要宣布修改或者废止。
4.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要宣布修改或者废止。
本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领导讲话、人事安排、具体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批复、举办活动、机构和企业的设立等)、请示汇报、研究报告、情况通报、会议纪要、会议通知和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等类型的文件,不进行清理。
二、任务分工
(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本次清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具体实施。对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解决。
(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1.区政府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
2.各单位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逐件进行清理,自行作出最终清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
3.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起草的,由主要起草部门负责清理,清理时必须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因政府机构改革,原有机构撤销、职能调整、名称变更的,由目前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
4.市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级部门组织清理。但由市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文件,仍由其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 2017 年 7 月 24 日开始至 2017 年 9 月 4 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1.文件清理阶段(7 月 24 日至 7 月 31 日)。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逐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17 年 7 月 31 日前将初步清理意见和清理结果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
2.文件审核阶段(8 月 1 日至 8 月 10 日)。区政府法制办对区政府文件的初步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
3.结果公布阶段(8 月 10 日至 9 月 4 日)。区政府文件的清理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单位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各单位自行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要求做好清理工作。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责任,做好工作保障。对在清理范围之内的文件,要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调。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任务的区政府文件,负责清理的单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征求意见,在意见取得一致后妥善提出清理建议,确保全区清理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
(三)加强工作研究。对于一些复杂、疑难、特殊情况,要集中力量及时研究解决。要及时研究所涉及的区政府文件的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清理建议。各单位要做好拟失效文件的政策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