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ZK-2023-001847
  2. [生成日期] 2016-10-14 18:00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16-10-14 18:00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16〕 50号
  6. [发文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7. [联合发文单位]
  8. [主题分类] 其他
  9.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怀柔社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社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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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社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怀柔区社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和《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京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为推进怀柔区社会信用评价及公布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切实加强本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及公布,奖励诚信、惩戒失信,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评价范围

  对在本区注册登记的食品药品、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等行业企业,从任务完成、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评级、纳税情况等方面,进行社会信用评价(包含对企业和法人评价)。

  三、工作职责

  区经济信息化委为怀柔区社会信用“红黑名单”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区文明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旅游委、区行政许可协调办、区金融办、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分局为责任单位。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信用怀柔网”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开设“红黑榜”专栏;负责对工业节能任务完成、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三)区商务委:负责对商贸流通、拍卖典当、餐饮及家政服务行业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四)区旅游委:负责对旅游经营及旅游从业人员社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五)区环保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六)区交通局:负责对交通运输行业社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七)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八)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对税收征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九)区质监局:负责对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信息管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十一)工商分局: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以及企业合同履行、广告发布等行为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结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所管辖行业企业的上榜公布标准。区文明办、区金融办、区行政许可协调办做好社会信用“红黑名单”评价和公布的相关配合工作。

  四、公布方式

  以“诚信红榜”(公布企业或法人依法诚信经营评价情况)和“失信黑榜”(公布企业或法人违法违规经营评价情况)统一公布为主、自行发布为辅原则进行公布。统一公布由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化委)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诚信红榜”和“失信黑榜”信息进行审定,每季度在“怀柔信息网”和“信用怀柔网”公布1次。各相关责任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部门系统内网站自行公布。

  五、奖惩机制

  (一)守信奖励机制

  1.表彰宣传。按相关规定表彰诚信企业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2.政策扶持。对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并在资金奖励、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3.奖励联动。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信用奖励联动,使守信主体处处受益。

  (二)失信惩戒机制

  1.行政约束。各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管及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将社会主体信用情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行业约束。各责任单位通过行业自律规则,对违规失信社会主体,视情节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3.社会约束。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发挥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失信主体行为。

  4.惩罚联动。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信用惩罚联动,使失信主体处处受限。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责任单位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在具体奖惩措施上实现结果互认、资源共享。

  (二)注重沟通,加强配合。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配合做好诚信“红黑名单”公布和各行业间沟通衔接工作,企业对公布信息有异议的,由评价单位对公布信息进行异议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报送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布信息变更。

  (三)及时报送,认真总结。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联络员,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要认真总结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发布及应用情况,对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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