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2-000026
  2. [生成日期] 2022-06-07 20:26
  3. [有效性] 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2-06-07 20:26
  5. [发文字号] 怀市监发 〔2022〕 32号
  6. [发文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联合发文单位]
  8. [主题分类] 其他
  9. [内容概述]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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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怀市监发〔2022〕25号),结合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现状,现将《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  


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三条  适用对象需符合《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四条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许可证、身份证等。

  第五条  申请《办法》第七条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第七条第一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获得的称号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第七条第二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发票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发票,不予支持。

  (三)申请第七条第三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获奖证书复印件;

  4.获奖专利证书复印件,如企业名称变更,还应当提供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四)申请第七条第四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办法》第八条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第八条第一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复印件;

  4.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发票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因维权产生的发票,不予支持;提供不全的,按已提供部分计算维权费用;

  5.知识产权运用实施情况说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6.提供外文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二)申请第八条第二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工作站(公共服务平台)建站协议或备案、审批文件复印件;

  4.知识产权工作站(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工作报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办法》第九条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第九条第一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企业名单;

  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第九条第二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获得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办法》第十条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获得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办法》第十一条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第十一条第一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实施专利转化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企业五年内有效发明专利总量证明文件(列明有效专利名称、专利号);

  5.专利产品图片(A4纸打印);

  6.自主转化产品销售协议及票据、作价出资协议、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第十一条第二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实施知识产权运营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有效发明专利总量证明文件(列明有效专利名称、专利号);

  5.提供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的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

  6.其他证明成功转化、实施运营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第十一条第三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

  5.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备案文件;

  6.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证明文件;

  7.企业还款凭证、贷款付息凭证等。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支持。

  (四)申请第十一条第四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联盟协议和章程、联盟成员名单、联盟重点专利清单、专利证书;

  4.知识产权联盟备案文件;

  5.知识产权联盟年度工作报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

  第十条  申请《办法》第十二条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第十二条第一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获奖证书复印件;

  4.获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申请第十二条第二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驰名商标认定文件。

  (三)申请第十二条第三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地理标志图样;

  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获批文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

  (四)申请第十二条第四项支持、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申请人年度工作报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符合《办法》第十四条中优先支持情形的,可将相关材料随附至申请材料中。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审核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每年通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相关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及申报时间均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申报《办法》中可予支持、奖励的事项。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受理申报上述支持、奖励的申请。

  (三)申请人应当自行提交申请。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委托代办人申报的,除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签章确认。申请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实行受理、审核规范化标准,且每级由不同人员负责。

  受理内容及标准:接受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查验完整性;

  审核内容及标准: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内容,核实真实性。审核分为初审、复审,初审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均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按如下程序进行项目审核及确认:

  (一)项目初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初审,主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发明专利转化进度、转化效能等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副高及以上职称;评审专家组应由单数组成,原则不应少于五名;评审专家组设组长一名;评审专家依据相关评价指标为每一个项目打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立项决策:根据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专利转化、实施运营项目的支持、奖励对象拟定名单,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最终支持、奖励对象。

  第十四条  异议程序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支持、奖励名单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1次申请。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如实申报,做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配合和协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的审核检查工作;

  (三)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操作过程存在异议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的企业、组织或自然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追缴支持、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取消五年内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局2020年6月2日印发的《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怀柔区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怀知局发〔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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