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ZK-2022-006562
  2. [生成日期] 2020-03-17 08:25
  3. [有效性] 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0-03-17 08:25
  5. [发文字号] 〔〕
  6. [发文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7. [联合发文单位]
  8. [主题分类] 教育
  9. [内容概述] 怀柔区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怀柔区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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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学生资助工作、提高各项资助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20〕)4号)、市财政局 市教委《关于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5号)、市财政局 市教委《关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两补”等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140号)、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础教育学校生活补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17〕18号)、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扩大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京教函〔2019〕456号)、市财政局 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6号)、市财政局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民办非普惠性质幼儿园及营利性学校除外)。

  第二章  强化责任

  第三条 夯实主体责任。各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部门,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保持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四条 落实建档机制。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记录和资助工作落实情况文字材料分年度建档留存。资助档案要标准化、科学化、装订成册,具有连续性,利于后续查阅。

  第五条 强化系统操作。要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使用。确保两个系统的操作准确性、熟练性,信息保密性、安全性。每学期初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每学年6月底和11月底要完成两个系统的录入、审核、上报工作。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六条 明确受助范围。

  (一)学前阶段:本区所有普惠性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集体、部队及其他部门办园,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民办非普惠性质幼儿园)。

  (二)义教阶段:本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含培智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学籍的学生。

  (三)普高阶段:本区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四)中职阶段:本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明确受助条件和受助标准。

  (一)学前阶段。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免交在园保教费。

  (二)义教阶段。

  1.对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

  2.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生及本市户籍在山区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补助。

  3.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在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在本市十个远郊区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在本市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月300元、初中及以上每生每月36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

  4.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在本市特殊学校就读和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残疾非寄宿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月150元、初中及以上每生每月18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三)普高阶段。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持有民政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学生;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200元,家庭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为每生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交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

  (四)中职阶段。

  1.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含福利机构供养和社会散居)、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农村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免学费范围。公办学校按各专业学费标准免学费,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学费。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按照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免学费,高出部分可以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财政部门按照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给予补助。

  2.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人子女、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500元。具有本市正式学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800元。

  第八条 保障重点群体。各学校要特别关注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是具有本市正式学籍,在学前阶段、义教阶段、普高阶段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属于北京市学生资助体系范围,享受相应学段的资助政策。

  (一)学前阶段:建档立卡幼儿免除实际在园月的保教费。

  (二)义教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或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助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三)普高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同时免除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在内地民族学校或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已按规定享受免伙食费、书本材料费、校服费等资助的,不再享受高中助学金。

  第四章  严格流程

  第九条 加强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各校要按照每学期初统一审核、特殊情况随时审核的原则进行学生受助资格审核工作,不得以超过审核期限为由拒绝临时提出申请的学生。

  (一)学前阶段:符合学前教育资助条件的适龄儿童,每学期初,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及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幼儿园复核后,将汇总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区教委审批,区教委审批合格后方具备受助资格,各校提交的审核资料一并返回各校留存,以备检查。各幼儿园于收到区教委审核结果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审定合格的幼儿家长。

  (二)义教阶段:义教阶段学生受助资格审核由各学校完成初审、复审工作,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各校要对学生的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等证件进行审核,确保受助学生的各类证件真实、有效。学生受助资格资料由学校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三)普高阶段: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每学期初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及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完成初审后,将汇总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区教委审批,区教委审批合格后方具备受助资格,各校提交的审核资料一并返回各校留存,以备检查。各校于收到区教委审核结果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审定合格的学生。

  (四)中职阶段。

  1.中职学生免学费的受助资格审核由各学校完成初审、复审工作,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各校要对学生的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等证件进行审核,确保受助学生的各类证件真实、有效。学生受助资格资料由学校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2.符合中职阶段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每学期初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及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完成初审后,将汇总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区教委审批,区教委审批合格后方具备受助资格,各校提交的审核资料一并返回各校留存,以备检查。各校于收到区教委审核结果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审定合格的学生。

  (五)各校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学校要统筹安排此项工作,学生人数较多单位,加派人手,确保准确无误高效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 规范公示流程。各校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通过受助资格审核的拟受助学生名单经集体讨论决策后,通过橱窗等公示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严格考勤制度。各校要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进一步提升学生资助的精准度。对学生因请假、转学等情况需调整发放资助资金的,要履行集体决策、公示等必要流程,涉及的资助资金要按照规定规范管理使用。

  (一)学前阶段:幼儿出勤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时,免除当月保教费的二分之一,出勤天数高于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免除当月全额保教费,当月不出勤幼儿,不得免除当月保教费。

  (二)义教阶段: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的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应出勤天数的80%。寒暑假放假当月按整月发放。对于寄宿生无故不按规定出勤,无正常原因中断寄宿的学生,由各校集体决策、可酌情扣发其生活补助,并做好备案。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助学补助学生,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本学期应出勤天数的80%,特殊情况由各校集体决策并做好备案。

  (三)普高、中职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的学生,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本学期应出勤天数的80%,特殊情况由各校集体决策并做好备案。

  第十二条 规范资金发放方式。在落实资助政策时,各项资助资金一律发至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银行卡。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经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并报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规范资助资金发放周期。各项资助资金要按周期按时发放,不得集中发放。

  (一)学前阶段:符合学前阶段资助政策困难幼儿的保教费按幼儿实际在园月直接免除,不再执行先收后退的补助方式。

  (二)义教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当月的生活补助于次月20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助学补助按学期发放,本学期的助学补助于本学期结束前30日发放到位。

  (三)普高阶段:符合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当月的助学金于当月25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符合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困难学生的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直接免除,不再执行先收后退的补助方式。经评选获得宏志奖学金的学生,其当年宏志奖学金于学年结束前一次性发放,同时免除学生当选学期的学费。

  (四)中职阶段: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当月的助学金于当月25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其学费直接免除。获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其当年政府奖学金于学年结束前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各项资助资金入账及支付时,要分账核算,记账凭证、原始材料要清晰完整,确保账务管理规范健全。各项资助资金将分项下达,各单位支出时也要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混淆使用。

  第十五条 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每一自然年度下达的资助专项资金可以连续使用两个自然年度,超过两个自然年度的结余资金不得继续使用,按财政回收结余资金要求统一收回统筹,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年度预算终了,各学校要对各项资助资金的下达、支出、结余金额进行认真梳理,正确上报资助资金执行年报表。

  第五章  健全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监管职责。各校要严格执行区教委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落实方案,压实学生资助监管职责,坚决杜绝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加强资助政策宣传。各校要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资助政策。要充分利用学校宣传栏、广播站、宣传课程等形式广泛进行资助政策宣传,同时公开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区教委将资助监管纳入单位年度专项审计,定期抽查检查,做到三年100%全覆盖,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学生手中。

  对基层单位每年进行两次资助政策和资助管理系统的培训,充分发挥主体的监管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纪追责。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资助相关工作人员廉洁意识的培养和廉政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坚决杜绝在资助工作中出现违规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随着市级政策实时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刘福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