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55
  2. [生成日期] 2022-09-07 22:04
  3. [有效性] 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2-09-07 22:04
  5. [发文字号] 怀农发 〔2022〕 60号
  6. [发文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7. [联合发文单位]
  8. [主题分类] 农业
  9. [内容概述]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怀柔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怀柔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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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政府农机主管部门:

  现将《2021—2023年北京市怀柔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2023年北京市怀柔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细则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02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京政农发〔2021〕117号)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核验,是指区农业农村局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分为非重点机具核验和重点机具核验两种。

  区农业农村局是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建立核验工作责任制,本着“就近核验,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核验工作。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购机者提交申请后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购机者身份证明原件;

  (2)购置产品的发票原件;

  (3)购机者银行卡(账)号、户名、开户银行等信息;

  (4)购机者支付购机款的凭证(刷卡单、手机支付截图、转账或汇款记录等);如支付购机款项为伍仟元及以下现金交易的,可不提供支付凭证,但需签订《购机现金交易承诺书》;

  (5)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需携带行驶证原件(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原件);

  (6)非本市户籍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或租赁)协议(合同)等,协议(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同时购机者自行出具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说明。

  第五条 补贴机具核验分为非重点机具核验和重点机具核验。

  第六条 非重点机具包括“三合一”机具和补贴额在贰仟元及以下的机具,非重点机具免于现场核验。“三合一”机具适用于购置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自走式花生收获机、薯类联合收获机并拟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

  (一)非重点机具核验

  第七条 非重点机具核验具体流程如下。

  1.购机者利用“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按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补贴申请。

  2.区农业农村局授权的工作人员,对购机者所提交的补贴申请按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形式审核。“三合一”机具还需核对作业面积(需达到20亩及以上,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中读取数据)。

  3.购机者本人携带规定的材料至补贴核验点,核验人员核实身份、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关材料后,打印《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现金交易承诺书》(如需要),由购机者签字确认。

  第八条 非重点机具核验内容:

  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核实支付凭证的金额与发票金额的关联性,如个别购机者支付大额购机款(伍仟元以上)确需现金支付的,由本人签订《现金交易承诺书》并提交情况说明,由区农业农村局集体决策后给予补贴。提示所有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产销企业的资金是否真实并签字确认,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四是物联网设备。“三合一”机具还需核对所申报机具,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中作业面积是否达到20亩及以上。五是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非本市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的相关材料等。

  (二)重点机具核验

  第九条 除非重点机具以外的为重点机具,需现场核验(牌证管理类机具免于现场核验),具体流程如下。

  1.购机者利用“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按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补贴申请。

  2.区农业农村局授权的工作人员,对购机者所提交的兑付申请按提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通知购机者带机至核验点现场核验。牌证管理类机具免于现场核验。

  3.购机者本人带机并携带规定的材料至补贴核验点,核验人员核实身份、银行账户信息、相关材料和所购机械(牌证管理类机具除外)后,打印《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现金交易承诺书》(如需要),由购机者签字确认。

  第十条 重点机具核验内容:

  1.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核实支付凭证的金额与发票金额的关联性,如个别购机者支付大额购机款(伍仟元以上)确为现金支付的,由本人签订《现金交易承诺书》并提交情况说明,由区农业农村局集体决策后给予补贴。提示所有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真实性并签字确认,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四是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非本市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材料等。

  2.机具核验。对机具进行逐台核验(牌证管理类机具除外),一是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二是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三是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三)复核登记、办理时限和公示报送

  第十一条 复核登记。区农业农村局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通过后登记立册。

  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三合一”机具需核实作业面积,不受办理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公示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兑付资金。区财政局在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兑付申请等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四)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存档:

  1.购机者携带的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局复印并归档;

  2.其他要求的材料。

  (五)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材料核实后在产品发票上加盖“购机补贴申请已受理”字样印章。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区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可灵活采取上门核验、视频核验等多种方式核验机具。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委托镇乡农机部门作为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具体承担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十八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固定安装类机械需在自有外埠基地安装使用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核验机具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自有外埠基地是指:在京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其外埠生产基地为同一法人或股权占比51%(含)以上,同时满足在本市注册登记时间(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2)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或租赁)协议(合同)等,且协议(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说明等(包括农业生产类别、农业生产规模、经营情况、供应首都情况等,由购机者自行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3)年供应北京市农产品数量。蔬菜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总量不小于750吨。肉牛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肉牛总量不少于400头。奶牛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生鲜乳总量不少于850吨。生猪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生猪总量不少于5000头。种禽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种禽总量不小于12万只。蛋鸡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鸡蛋总量不小于50吨。肉鸡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肉鸡总量不小于15000只。水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水产品总量不小于250吨。农产品加工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加工的农产品不小于500吨。以上需购机者提供供货合同。

  第十九条 原则上需购机者本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因特殊原因本人确实无法办理的,可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因委托办理出现纠纷或相应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区农业农村局不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非重点机具每年组织事后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补贴机具数量的30%。对核验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洁从政、补贴业务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增强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主要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核验人员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应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区农业农村局适时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短期单人多台套、短期大批量、同人连年大量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补贴额度或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形进行预警,组织对核验流程进行抽检,对机具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开展集体会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五条?对核验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9〕140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现金交易承诺书(参考格式)

  2.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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