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57
  2. [生成日期] 2023-04-17 11:00
  3. [有效性] 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3-04-17 11:00
  5. [发文字号] 京怀教发 〔2023〕 6号
  6. [发文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7.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8. [主题分类] 教育
  9. [内容概述] 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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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22〕1348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教育〔2022〕13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怀柔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助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综合奖补资金、2岁至3岁托班试点经费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事项的市对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区教委负责本区学前教育专项补助组织实施工作;对本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跟踪监控等工作。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市财政局下达的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审核、批复本区学前教育专项补助项目;督促本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科学合理加快支出进度。

  第五条  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公办幼儿园收费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相关收费文件执行。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及其认定、质量督导评估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学前〔2019〕2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学前〔2019〕1号)执行。

  第二章  生均定额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七条  生均定额补助用于弥补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支出,对普惠性幼儿园按照840元/生/月给予生均定额补助,每年按12个月计发。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的幼儿园不享受生均定额补助。

  第八条  生均定额补助儿童基数按照秋季招生年龄满3岁的在园儿童数核定。儿童离园的自离园手续办理完成后的当月起不再计入补助基数(毕业班儿童离园的自离园手续办理完成后的次月不再计入补助基数);新招儿童自入园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月起计入补助基数(秋季小班新招儿童从当年9月计入补助基数)。

  第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通过北京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前管理系统”)对儿童入园、离园、转园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完成在园儿童信息核实,确保学前管理系统内数据与实际在园儿童数相符。

  第三章  租金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十条  对通过租赁场地新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举办分址分部)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金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普惠性幼儿园通过租赁场地迁址的,按照租赁场地比原址增加面积核定补助基数。按照市级文件要求此政策仅限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已享受市级租金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和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新举办或扩大办园规模的普惠性幼儿园。如市级部门对补贴范围作出调整,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租金补助面积按照租赁合同中用于幼儿园办园场所的建筑面积核算,人均建筑面积和室外人均游戏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的规定。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面积指标为:

  1.楼房:6个班12.18平方米—14.80平方米;9个班11.65平方米—14.22平方米;12个班11.12平方米—13.63平方米。

  2.平房:3个班8.44平方米—11.20平方米;6个班10.44平方米—12.69平方米。

  第十二条  租赁场地应符合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标准。租赁场地价格由区教委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的普惠性幼儿园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主管部门租赁办园场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合办园需要和租期年限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支付租金的可按照一次性支付租金金额给予补助,其他幼儿园原则上按年拨付租金补助。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租金补助范围:

  1.租赁与幼儿园举办单位有控股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的房屋场所(21所幼儿教育服务中心项目试点园除外);

  2.公办性质幼儿园使用其举办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房产办园;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赁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配套教育房产;

  4.市教委、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宜纳入租金补助范围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四条  区教委按照普惠性幼儿园自主申请、审核认定、公开公示等程序,组织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五条  幼儿园需每季度向区教委提交有关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申请的数据资料。区教委组织第三方公司对普惠性幼儿园数据资料进行审核认定,每季度据实拨付资金。特殊情况于第四季度清算,按多退少补原则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符合租金补助标准的普惠性幼儿园,自主提交租金补助申请材料,区教委组织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对幼儿园租赁场地价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据实发放。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在学前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机构名称、在园儿童数、资金申请等信息,及时对数据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申请资金提供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区教委负责审核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在区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拟发放补助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名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幼儿园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收取的费用、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使用在区教委备案的账户。市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办园成本支出,包括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等。普惠性幼儿园需要对市级补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普惠性幼儿园使用市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办园成本支出,不得套取利润,严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第二十条  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对在岗保教人员发放长期从教津贴,所需经费由生均定额补助中支出,幼儿园根据不同岗位分层建立补助发放标准,津贴发放要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个人条件和社保缴纳、办园质量等条件。

  第二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在幼儿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定结果未达到C级的,由区教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1年,整改期内补助发放标准按市级文件要求执行。1年后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发放生均定额补助,在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提交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申请,通过后恢复发放生均定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因故停办、经整改依然不合格被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的,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从次月起停拨生均定额补助及租金,已拨付资金由区教委依法依规追回。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财务、会计、资产、预算、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幼儿园依法享有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办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收费、违规开设特色班、兴趣班或出现超范围代收费等违反协议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发放生均定额补助。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普惠性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每年秋季学期招生前,区教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享受财政补助普惠性幼儿园的名单、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金额等信息;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幼儿园门口显著位置、公示栏和招生简章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享受财政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票据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相关规定执行。

  1.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3.其他中央在京单位、军队所属幼儿园的票据使用,按照中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教委于每年8月31日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接受财政补助的各幼儿园年度财务报表、幼儿园收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幼儿园收入支出结构和教师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审计。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幼儿园,按照北京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教委、区财政局同步建立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答和投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教委、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怀教发〔2019〕23号)同时废止。如市级部门对相关补助资金发放政策作出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北京市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申请表

     2.北京市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租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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