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4-000006
  2. [生成日期] 2023-12-29 10:00
  3. [有效性] 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3-12-29 10:00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23〕 33号
  6. [发文机构] 区政府
  7. [联合发文单位]
  8. [主题分类] 其他
  9. [内容概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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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促进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怀柔区促进高精尖产业高质量

发展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为契机,加快推动怀柔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和高端科学仪器装备产业集聚区建设,构建与基础研究相适应、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落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国科发规〔2023〕41号),按照《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21〕31号)《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1〕84号)等文件要求,全力支持怀柔区实体企业降低生产运营成本,着力解决产业职住平衡。

  第三条  结合怀柔区“1123”产业体系布局,支持高端科学仪器装备和传感器、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都市工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其他高精尖产业。按照怀柔区“3510”招商任务,支持新入区的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性企业、产业生态性单位以及存量企业改扩建等在怀经营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方案,聚焦支撑怀柔区高质量发展的各类产业人才,支持引进顶级科学家,国家实验室、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等机构在怀柔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以及第三条中包含的各类企业中的产业人才。

  第五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企业租赁用房是指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办公研发、小试中试、孵化以及生产等空间,产业人才公寓是指面向产业人才的人才公寓和租赁住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怀柔区经济工作联席会(以下简称区经济联席会)作为领导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研究制定、修订企业租赁用房和产业人才公寓相关政策,并做好政策解读。

  (二)统筹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研究企业租赁用房的认定、审核和补贴标准。

  (三)确定补贴支持重点方向,对企业租赁用房和产业人才公寓申请主体进行联审。

  (四)对申请主体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承担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区经济联席会。

  (二)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申报、考核评价、补贴标准测算等工作。

  (三)组建专家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专家评审会,邀请5—7名行业专家开展企业租赁用房和人才公寓的认定、审核等事宜,出具专业参考意见。

  (四)负责统筹补贴资金的兑现,做好资金补贴年度预算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  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每年年初联合发布租金补贴申请指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申请、考核评价,履行资金兑现等工作;区科委负责科研单位、高成长性企业、产业生态性单位的申请、考核评价、履行资金兑现等工作;区国资委负责建立完善动态更新用房台账,审定用房成本、面积,并汇总各园区租金补贴年度资金需求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预算资金;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支出的审计监督工作;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园区运营单位对企业租赁用房和产业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进行年度资金需求规模测算,并组织企业申报,完成申请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  企业租赁补贴标准

  第九条  申请企业租赁租金补贴的单位,原则应是怀柔区依法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联合组织机构;符合第三、四条分类要求,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生态培育具有明显带动作用,与产业用房的运营单位签订企业租赁合同并入驻;同时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条  企业租赁按照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产业生态性单位4类划分,根据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一)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即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要求和怀柔区“1123”产业体系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

  1.单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2.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60个月,其中前36个月补贴额度不超过租金的100%,后24个月补贴额度不超过租金的50%。

  (二)专精特新企业,即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

  1.单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2.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60个月,其中前36个月补贴额度不超过租金的100%,后24个月补贴额度不超过租金的50%。

  (三)高成长性企业,包括自主开展国产化替代产品、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突破、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的苗圃企业。

  1.成长型企业,指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或经过1轮以上市场融资的企业。

  (1)单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2)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补贴额度不超过租金的100%。

  2.初创型企业,即已纳入怀柔区苗圃创新型企业台账管理的企业。

  (1)单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补贴额度不超过租金的100%。

  (四)产业生态性单位,指包括科技服务型企业和公益性组织。

  1.科技服务型企业,即在专业技术服务、科技孵化培育服务等领域为本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提供支撑的服务型企业。

  (1)单家企业补贴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2)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补贴额度不超过租金的100%。

  2.公益性组织,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产业资源的学会、协会、非营利组织围绕怀柔区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现代化产业生态体系,在怀设立分支机构、展示中心以及提供各类服务和支撑。

  (1)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租金的100%。

  第四章 产业人才公寓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申请人才公寓补贴标准。

  (一)顶级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对在怀实际工作时间每年不低于8个月的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基础科学终身成就奖等全球顶级科学技术类奖项获得者或在本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验证,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海内外学术界享有盛誉的顶级科学家经认定后,给予定制服务和综合资助,其在怀工作、居住期间提供1套高品质住房使用,房租和物业费给予全额补贴;对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等奖项获得者带领拥有高质量自主知识产权的团队在怀全职工作开展成果转化的或团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在怀创办实体企业,对怀柔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科技领军人才,在怀工作、居住期间提供1套产业人才公寓使用,房租和物业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即向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在怀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等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根据科研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给予产业人才公寓租金补贴,产业人才公寓配租指标以科研单位为单位给予支持,科研单位内部自行分配。以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怀落地数量为标准,每落地1个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高给予10套配租指标。

  (三)对在怀相关机构主体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央企二级子公司、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等项目经认定后,最高给予10套配租指标。

  第十二条  企业人员申请人才公寓补贴标准。

  企业类型分为区内存量和新引进的实体企业,其中新引进企业包括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和产业生态性单位。以企业为单位给予补贴,按年度进行考评,单套公寓补贴不高于市场价的1/3,单次补贴期限12个月。

  (一)区内存量企业

  1.含已在怀实地经营且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信息软件服务业企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

  2.配租指标累计不超过20套,年度内配租指标可在本年度分批次申请。

  (二)新引进企业

  1.龙头企业,给予10套/年,5年累计不超过50套产业人才公寓的配租指标。

  2.专精特新企业,给予6套/年,5年累计不超过30套产业人才公寓的配租指标。

  3.高成长性企业,其中成长型企业每家单位给予3年累计不超过10套产业人才公寓的配租指标,初创型企业每家单位给予3年累计不超过5套产业人才公寓的配租指标。

  4.产业生态性单位,每家单位给予3年累计不超过5套产业人才公寓的配租指标。

  第十三条  社会租赁住房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人才公寓补贴标准,单套公寓补贴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单价不超过2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不高于市场价的1/3。

  第五章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企业租赁租金补贴申请全年开放,由园区运营单位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提交材料;产业人才公寓租金补贴,以年度为单位,由园区运营单位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申请企业租赁和产业人才公寓租金政策补贴的企业(机构)应按如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企业(机构)在正式入驻园区前,向拟入驻的园区提交企业申请表、企业无违法行为承诺书等申请资料,经由园区初审、专家评审、区经济联席会联审后,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拟支持名单,申请企业(机构)再与园区运营单位签署租赁协议。

  (二)园区运营单位向领导机构办公室提交租金补贴申请材料。

  (三)领导机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考评,并形成专家意见。

  (四)领导机构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提请区经济联席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租金补贴企业名单;公示期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领导机构办公室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租金补贴手续按照租金补贴企业名单办理。

  第十六条  单次申请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租金补贴到期后,园区运营单位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获得租金补贴。原则上每家单位获得租金减免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0个月。

  第六章考评标准

  第十七条  领导机构办公室对所有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办公研发、小试中试、孵化以及生产等企业租赁用房以及产业人才公寓用房补贴进行考评,补贴方式为考评合格后补贴。

  第十八条  龙头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后每自然年考评1次。考评指标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2个条件: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7000万元/万平方米。

  (二)达产后年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4亿元/万平方米。

  (三)达产后年研发投入占产值(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第十九条  专精特新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后每自然年考评1次。考评指标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2个条件: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5000万元/万平方米。

  (二)达产后年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万平方米。

  (三)达产后年研发投入占产值(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条  高成长性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后每自然年考评1次。

  (一)成长型企业申请租金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2个条件:

  1.项目拥有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或产品,能够解决国产化可替代问题。

  2.由国家杰青、科技领军人才等高水平人才创办的企业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进入特定细分市场领域时间达到2年(含)以上。

  4.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5.融资达到200万元以上。

  6.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6%。

  (二)初创型企业申请租金补贴需满足以下任意1个条件:

  1.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2.在金融市场进行一轮以上融资。

  3.结合企业发展规划,提供考核周期内每自然年度知识产权、产品研发进展、企业研发投入金额等非经营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科技服务型签订租赁协议后周期年考评1次。

  (一)专业技术服务型项目包括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财税服务等,考评指标为承诺入区后的前三年服务企业数量年均不少于30家,区内客户服务满意度不低于90%。

  (二)科技孵化培育服务项目考评指标为承诺入区后前三年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累计不低于6家,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18家,毕业企业累计数量不低于孵化企业数量的20%。

  第二十二条  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人才公寓补贴按上一年度科技转化项目数量每自然年考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标准为在怀注册成立实体公司。单套公寓补贴金额不高于市场价的1/3,单次补贴期限12个月。其中科技领军人才和顶级科学家由区科委考评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者机构,经区政府批准,租金补贴标准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获得租金补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领导机构办公室应暂停实施租金减免,经报区经济联席会同意后,终止实施:

  (一)在租金补贴执行期限内退租的。

  (二)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租赁房屋违法、违规经营或申请单位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取租金补贴的,经查实后,取消租金补贴资格、追回发放补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租赁台账管理签约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补贴,到期后可按照本办法对应标准重新申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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