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怀柔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工资结构,提高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步伐,根据市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社委发〔2015〕5号)和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5〕11号)规定,本着有利于稳定社区工作者队伍,激励先进,调动积极性;有利于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进程;有利于建立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原则,我区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水平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标准确定(不含年终绩效奖金部分)。每年在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从当年1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补发社区工作者工资。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镇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包含与区社会办、区民政局指定单位签约工作的,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的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社区实践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在职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工资待遇规范内容
(一)职务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岗位津贴3个部分。
1.基本工资。社区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职务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分别为:社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在所在岗位、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只享受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岗位发生变化的,按新岗位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最早可从2003年第五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合同期满的大学生“村官”选聘为社区工作者的,其所任“村官”时间计入社区工作年限。
3.岗位津贴。社区正职每人每月1300元、副职每人每月1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0元。社区工作者按照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当实际岗位发生变化的,其岗位津贴应当按照“随岗不随人”的原则进行调整。
(二)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共分四级十二档(见下表),与其本人所取得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相挂钩。
1.起点工资。社区工作者被评定为社会工作员的,起点专业技术等级工资为120元;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起点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分别为200元、300元,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开始计算;被评为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起点专业技术等级工资为540元。
2.档次晋升。在社区连续工作满3年、6年、9年及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尚未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分别享受社会工作员三档、二档、一档工资,自达到规定年限当月起开始计算。
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在本专业技术等级内连续工作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晋升一个档次的工资。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定办法依据市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特殊规定。社区工作者在本人所具有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等级内获得第一档工资6年及以上,且仍未取得上一专业技术等级资格的,经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上一专业技术等级内的第三档工资。
专业技术等级 | 级别工资(元/月) | |
高级社会工作师 | 一档 | 780 |
二档 | 660 | |
三档 | 540 | |
社会工作师 | 一档 | 460 |
二档 | 380 | |
三档 | 300 | |
助理社会工作师 | 一档 | 280 |
二档 | 240 | |
三档 | 200 | |
社会工作员 | 一档 | 180 |
二档 | 150 | |
三档 | 120 |
(三)综合补贴
包括生活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冬季供暖补贴。
1.生活补贴。以每人每月200元为基数。此后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防暑降温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50元,每年发放3个月(6—8月),按月向在岗社区工作者发放。
3.冬季供暖补贴。根据市级文件规定,社区工作者享受冬季供暖补贴,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发放标准和方法。参照相关政策标准,社区正职、副职每人每年2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年1850元,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当年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补贴。
(四)绩效奖金
1.月绩效奖金。按照每人每月平均1500元,发放时要与社区工作者出勤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挂钩。
2.年终绩效奖金。为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积极性,包干范围以外设立年终绩效奖金,按照不低于本年度社区工作者年均应发工资总额15%的比例标准,由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提出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发放。年终绩效奖金本着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合理拉开档次。工作不满一年的社区工作者,年终绩效奖金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给予发放。
(五)其他待遇
1.参加“五险一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2.享受休息休假待遇。社区工作者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休息休假待遇,尽量避免加班。必须加班的,应当尽可能安排倒休。
(六)退休待遇
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惩戒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终绩效奖金发放5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年终绩效奖金;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社区工作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实行经费预算管理
将社区工作者工资报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管理。经费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标准和实际人数核定,各相关单位在核定的经费额度内使用经费,不得超支。待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预算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包干剩余资金由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安排,区财政根据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方案进行资金分配调整。年终绩效奖金按区政府批复的标准,根据实际人数核定安排。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部署,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和维护社区稳定的重要举措抓好、抓实、抓细。
(二)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对当年社区工作者工资中的综合补贴、绩效奖金等项目额度做出相应调整。
(三)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调整后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社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