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1-000011
  2. [生成日期] 2021-03-24 15:55
  3. [有效性] 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1-03-24 15:55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21〕 7号
  6. [发文机构] 区政府
  7. [联合发文单位]
  8. [主题分类] 城市建设
  9. [内容概述] 关于《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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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结合实际,现将《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11〕23号)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第十五条中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前置要件调整为:(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有效规划意见。(二)根据国家、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原则上不再需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单独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意见。
  二、对第十七条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不再进行预评估。
  三、对第二十一条中政府直接投资或补助的投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方案有效意见或“多规合一”会商意见可作为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的依据,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再征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
  四、对第二十九条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依据文件,调整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第16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规定执行。
  五、对第三十五条中政府直接投资和补助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委托项目专业管理团队全过程管理,原则上不再实施代建制。
  六、对第三十七条中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将资本金注入区属全资国有企业,由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再指定为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企业。
  七、对第四十二条中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不再单独制定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在资金拨付阶段,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作为《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11〕23号)的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11〕23号)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