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柔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推荐城市名单的通知》(食安办函〔2021〕16号)和市食药安办相关工作要求,为全面提升怀柔区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我区全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创建任务,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记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围绕“七有”“五性”,坚持“四个最严”。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载体,聚焦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食品安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主体责任,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确保全区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科学谋划。区政府统一部署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各相关单位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任务分解表》,认真组织实施好创建工作。
(二)完善机制,有序推进。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长效监管机制,在强化监管上要体现“四个最严”,切实提升怀柔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三)务实创新,靶向治理。紧紧抓住当前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风险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形成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高效协作,注重实绩。充分调动各单位的力量和资源,发挥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积极作用,凝聚共识,分层担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
三、组织机构
成立怀柔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组,区委副书记、区长于庆丰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食药安委主任梁爽,副区长、区食药安委副主任关得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区纪委区监委、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巡察办、区检察院、区法院、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区城管执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区融媒体中心、龙山街道、泉河街道、怀柔镇、杨宋镇、庙城镇、桥梓镇、北房镇、雁栖镇、怀北镇、九渡河镇、渤海镇、琉璃庙镇、汤河口镇、宝山镇、长哨营满族乡、喇叭沟门满族乡。
创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药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江云兼任。
四、任务分工
举全区之力,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标准,实现体制健全、体系完整、监管有力、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一)基础工作
1.分级负责。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科学划分监管事权,理顺条块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推动监管重心下移,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逐级开展责任目标考核,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巡察办、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区食药安办)
2.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示范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乡街道)
3.法规制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套出台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法规制度健全。(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
4.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报告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全面覆盖;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办、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生态环境局)
5.源头治理。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在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按照要求做好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牛羊等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健全制度机制,实行病死动物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
6.粮食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按要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粮食烘干服务设施满足需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7.过程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持续加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100%,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以上,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 100%;严格执行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长江流域禁捕、反食品浪费等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教委、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各镇乡街道)
8.食品抽检。按计划要求均衡推进完成食品抽检任务。监督抽检计划和评价性抽检计划完成率均达到100%。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含省级)覆盖率达到100%。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局)
9.执法办案。有力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100%,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严厉打击食品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控走私冻品、活体动物等流入国内市场,对查获的走私冻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对违法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
10.集中整治。集中整治网络餐饮安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超标、保健食品行业违法生产经营和营销、 欺诈误导消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监管等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教委)
11.社会共治。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各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落实普法责任制,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完成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线上线下一体化。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各镇乡街道、区食品药品安全企业协会、区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二)能力建设
1.投入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持续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乡街道)
2.基层装备。基层监管机构装备配备、检验检测设备齐全,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等满足监管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乡街道)
3.监管专业化。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监管力量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从事食品安全的专业化监管人员比例达到70%以上。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加大专业装备建设力度,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强化办案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学时。(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局、区教委、各镇乡街道)
4.检验检测。年均食品安全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抽检量达到2批次/千人。本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监督抽检项目中相应的检验能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得到稳定加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
5.应急处置。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程序。近两年以区政府或区食药安办名义开展食品安全实战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
6.风险交流。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局、区食品药品安全企业协会、区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7.科技支撑。建成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或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支持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研究。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科技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推广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开展追溯演练,实现快速精准追溯。(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生产经营状况
1.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乡街道)
2.过程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并定期开展自查。食品经营者经营规范,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规范。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学校食堂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大型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报告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区教委、各镇乡街道)
3.产品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责任保险。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教委、各镇乡街道)
5.诚信文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教育活动,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四)食品安全状况
1.群众满意度。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各镇乡街道)
2.创建知晓率。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85%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各镇乡街道)
3.抽检合格率。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根据实际抽检结果进行折算。(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局)
(五)示范引领
1.信用监管。健全信用监管制度机制,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企业名下。强化信用信息运用,进行信用分级,实施分类监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智慧监管。推进信息化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及时归集和综合运用相关数据,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实施智慧监管。进口冷链食品实现快速精准追溯。(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3.机制创新。在健全食品安全评价和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等指标体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在创新制度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在创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在健全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制度机制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各镇乡街道)
4.“三小”治理。综合治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各镇乡街道)
5.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6.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教委)
7.科技创新。引导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加强新技术成果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区科委)
8.高质量发展。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通过引导食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等方式,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
9.社会共治。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制度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形式,有效治理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乡街道)
10.其他创新举措。创建城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监管举措,取得显著成效。(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乡街道)
五、工作步骤
(一)筹备调研阶段(2021年11月—2022年8月)
起草《怀柔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建立健全怀柔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联系已开展创建工作的单位,交流学习工作经验。
(二)动员启动阶段(2022年8月—2022年10月)
成立怀柔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组,组织召开怀柔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动员大会。发动全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创建工作氛围。各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各单位将创建工作方案报区创建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8月—2023年12月)
围绕创建工作各项指标,完成创建任务,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坚持标本兼治。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创建工作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督查、通报等,并对各相关单位进行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创建经验。
(四)自查自评自纠阶段(2022年11月—2022年12月)
创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任务分解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于2022年12月初报送自查报告。创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组,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对各相关单位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在区级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需限期完成整改,并做好迎接正式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市级初评阶段(2023年1月—2023年6月)
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做好迎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区创建工作的初评检查。
(六)国家验收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2月)
各相关单位凝心聚力、全力以赴,做好迎接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标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形成合力,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要求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
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多方协作,扎实推进。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监管能力、总体水平进行全面检验和完善提升。将创建工作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绩效考评,进一步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工作。
(三)深化宣传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和创建工作的深度融合,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成效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在宣传精细化上下功夫,找准“小切口”,切实把宣传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和知晓率,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强化纪律约束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创建活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把关,对各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