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区发展改革委)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怀柔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北京市怀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简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第三条 将区政务和数据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职责,划入区发展改革委。
将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职责,划入区发展改革委。
将区发展改革委京蒙东西部协作相关职责,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发展改革委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本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本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落实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有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有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警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政策,牵头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跟踪研判涉及本区经济安全风险隐患,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区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有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落实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牵头推进本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规划、计划和方案。研究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
(六)按权限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负责本区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七)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八)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有关区域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组织协调区域合作工作,统筹协调本区对口支援和交流合作工作。落实北京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落实北京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方案。
(九)组织拟订本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有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基础设施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十)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本区创新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落实有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落实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统筹推进在本区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本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拟订人口调控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全区各相关单位做好人口调控工作,完成市级下达的人口调控目标。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本区节能降耗工作的综合协调。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规划,研究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负责碳达峰碳中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反食品浪费整体部署和推动工作。推进固体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研究提出权限内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落实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能源发展、城市能源运行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组织拟订本区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本区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研究本区物资储备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推进实施。负责本区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监测粮食和应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组织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负责本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粮食安全行政执法。
(十五)负责开展本区地方金融组织属地管理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培育、发展辖区金融资源,促进金融服务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企业融资、上市等工作。
(十六)负责统筹整合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相关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系统等服务。
(十七)承担本区价格管理责任。负责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及成本调查,并提出相关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依法拟订或调整由区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