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2024年3月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通知缴费公告(上半月)

日期:2024-03-14 13:54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

  现对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驶离我区道路停车位且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通知。请停车人按规定于驶离车位后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尽快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缴费。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2024年3月11日


责任编辑:郭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