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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参与编制供水规划、排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区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配合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本区水文工作。配合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区地表水水文工作、协助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配合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四)负责本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影响评价(含水资源论证和洪水影响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等)及防洪评价审查,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水价管理、改革和水生态环境补偿的有关工作。

  (五)按规定执行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项目安排建议,统筹水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年度任务的落实。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

  (六)负责本区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重点监督供水、排水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行业技术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供水、排水行业特许经营。指导农民安全饮水工作。

  (七)负责本区节约用水工作。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执行有关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组织开展本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计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九)指导监督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十)指导本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河湖治理和保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重点水土保持建设和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水库、湖泊、河流等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河长制工作。负责提出河长制工作建议,监督河长制贯彻落实,组织开展督查、考核。

  (十三)指导监督本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四)负责本区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负责本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负责开展本区水务科技和信息化工作。配合重大水务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水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参与开展水务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七)负责落实本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涝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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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房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