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水务局权力清单(2021年2月调整,不含处罚清单) (市、区两级)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依据名称 | 发布号令 | 行使层级 | 权限划分 | 权限划分说明 |
1 | 区水务局 | B230150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京建科教[2008]92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水务局负责中心城区的排水许可受理审批,海淀山后、丰台河西地区分由海淀区、丰台区水务局审批,其它十个远郊区分别在各自区水务局受理窗口受理审批。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 | 京建科教〔2007〕1158号 | ||||||||
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京水务法〔2010〕26号 |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 ||||||||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
2 | 区水务局 | B2300900 | 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事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市级管理河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管理河湖。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 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3 | 区水务局 | B2300500 | 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级管理的河湖由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管理的河湖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7号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 ||||||||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4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 ||||||||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 1986年4 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 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 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 ||||||||
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 1986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办发5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修正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 1989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修正 |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 ||||||||
4 | 区水务局 | B2300100 | 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市水务局审批: (1)所有市管用水户,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含企业)、驻京部队、市直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宾馆饭店、医院等建设项目以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 (2)城六区内年用水量超过10万吨(含)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包括: (1)区管用水户的建设项目以及区管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 (2)城六区内年用水量10万吨(含)以内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项目;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 ||||||||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 | ||||||||
5 | 区水务局 | B2301900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水务局审批: (1)年取水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 (2)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 (3)取用基岩水的;(4)新开凿机井取水的或更新第四系井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情形,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京政发[2012]25号 | ||||||||
6 | 区水务局 | B2302200 |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市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市水务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 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 ||||||||
7 | 区水务局 | B230080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1998年1月7日 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下列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市水务局审批: (一)北京市市属水利工程(1989年3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管理范围建设的水利基建项目; (二)非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建设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水利基建项目; (三)区(县)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利基建项目; (四)省市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建设的水利基建项目。 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区(县)水务局审批。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京政办发〔2009〕59号 |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 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
8 | 区水务局 | D2303800 | 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对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9 | 区水务局 | D2302200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986年5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在市属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内,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区域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 1986年5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27号 | ||||||||
10 | 区水务局 | D2304200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17]80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务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水务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 ||||||||
11 | 区水务局 | D2304300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为治理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对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12 | 区水务局 | D2300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利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水利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13 | 区水务局 | D2304400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进行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在市属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内,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区域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公告第27号 | ||||||||
14 | 区水务局 | D23016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进行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在市属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内,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区域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15 | 区水务局 | D230450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活动,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清除或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市级,区级,镇乡街道 | 分条件办理 | 市级执法权限: 1. 密云水库环库公路以内库区155米高程以下、官厅水库库区479米高程以下(北京段)、怀柔水库库区围网范围内,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其他人工水道工程设施、闸、坝等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强制;2.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实行市级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分段管理相结合的河道,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闸、坝、水库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强制。 区级执法权限:西水峪水库、沙峪口水库、北台上水库、红螺镇水库、大水峪水库五座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强制。 镇乡街道执法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含上述市级、区级直接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 1986年5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8年市15届人代常委会修改 | ||||||||
16 | 区水务局 | D2301200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对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17 | 区水务局 | D2304000 | 对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实施违反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规定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 市级,区级,镇乡街道 | 分条件办理 | 市级执法权限: 1. 密云水库环库公路以内库区155米高程以下、官厅水库库区479米高程以下(北京段)、怀柔水库库区围网范围内,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其他人工水道工程设施、闸、坝等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强制;2.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实行市级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分段管理相结合的河道,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闸、坝、水库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强制。 区级执法权限:西水峪水库、沙峪口水库、北台上水库、红螺镇水库、大水峪水库五座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强制。 镇乡街道执法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含上述市级、区级直接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强制。 |
18 | 区水务局 | E2301500 | 对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超计划取用水累进加价费进行征收 | 行政征收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1日实施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通办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
19 | 区水务局 | E2301400 | 对污水处理费进行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含使用自来水、自备井、地热井、地矿井等水源),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中心城区和区(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分别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8年北京市第15届人代常务会修正 | ||||||||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
20 | 区水务局 | E2300300 | 对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有不利影响的补偿费进行征收 | 行政征收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在市属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内,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区域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21 | 区水务局 | E2300900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审批该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处于开采期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跨区的,由涉及的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 ||||||||
22 | 区水务局 | F2300200 | 对蓄滞洪区蓄滞洪后予以补偿或者救助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政府决定启用蓄滞洪区滞洪后,予以补偿或者救助的给付,由市级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其他由区级负责。 |
23 | 区水务局 | G2300400 | 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管 | 行政检查 |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用水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用水户,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 京政办发[1988]47号文件 |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 | ||||||||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 1987年5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0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03 号 | ||||||||
24 | 区水务局 | G2300500 | 对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监管 | 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以及中心城区范围内市管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及排水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以及中心城区以外的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及排水户,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号 | ||||||||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 | 京建科教〔2007〕1158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 ||||||||
25 | 区水务局 | G2300600 | 对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水利部第120号 | ||||||||
退耕还林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 水利部令第16号 | ||||||||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2号 | ||||||||
26 | 区水务局 | H2300100 | 对河道围垦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在市属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内,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区域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
27 | 区水务局 | H2300300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水务)进行审查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对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27号 | ||||||||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通知发布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五十八条 | ||||||||
28 | 区水务局 | H23009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确认 | 行政确认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对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29 | 区水务局 | H2300800 | 对水利建设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 | 行政确认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由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组织实施;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由区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
30 | 区水务局 | K2300300 | 对水事纠纷进行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在市属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内,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区域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31 | 区水务局 | L2302200 | 对公共供水工作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管自来水厂及其地下水源地、自建供水设施供水以及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156号 | ||||||||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 ||||||||
32 | 区水务局 | L2304800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水活动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主席令第7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在市属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从事涉水活动以及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活动及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水利部令第13号 |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 ||||||||
33 | 区水务局 | L2304900 | 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级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河湖,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周口店河道清洁和排污的监管由房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 水综合〔2004〕143号 |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部令第22号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 ||||||||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京政发[1984]140号、冀政发[1984]151号、晋政发[1984]116号 | ||||||||
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26号 | ||||||||
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 1986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办发5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修正 |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令﹝1994﹞第167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 1986年5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 |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公告第27号 |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8年北京市第十五届人代常务会修正 |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 ||||||||
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 ||||||||
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 ||||||||
34 | 区水务局 | L2301500 |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号 | ||||||||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35 | 区水务局 | L2301200 | 对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属于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 ||||||||
36 | 区水务局 | L2301000 | 对水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属于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水利部令第29号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 ||||||||
37 | 区水务局 | L23018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 第493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13号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 水利部令第46号 |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水利部令第26号 | ||||||||
38 | 区水务局 | L2301300 | 对水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属于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39 | 区水务局 | L2300700 | 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 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属于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水利部令第36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四十九修改 |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 |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 ||||||||
40 | 区水务局 | L2300600 | 对水利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水利部令第14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属于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号令 |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号 第18号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 ||||||||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 2002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七部委【2003】30号令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联合发布的令2005年第27号 |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 第12号 | ||||||||
41 | 区水务局 | L2303600 | 对水文工作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由市级管理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管工作,由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由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 ||||||||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 水利部令第44号 | ||||||||
42 | 区水务局 | L2301100 | 对水务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属于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43 | 区水务局 | L2301400 | 对水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建设项目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126号 | ||||||||
44 | 区水务局 | L230510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其他职权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 水保[2017]365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生产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谁审批谁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 ||||||||
45 | 区水务局 | L2300300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由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组织实施;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由区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 | ||||||||
46 | 区水务局 | B2303000 | 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含临时用水指标审批) | 行政许可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北京市第十五届人代常务会修正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1、“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管理权限: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受理市级用水管理单位事项;各区受理区级用水管理单位事项。 2、“临时用水指标审批”权限划分:(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市水务局审批:(1)所有市管用水户,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含企业)、驻京部队、市直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宾馆饭店、医院等建设项目以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2)城六区内年用水量超过10万吨(含)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包括: (1)区管用水户的建设项目以及区管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 (2)城六区内年用水量10万吨(含)以内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项目。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2012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
47 | 区水务局 | L2305200 | 取水排水工程自主验收备案 | 其他职权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按区域进行分级管理,市水务局负责中心城区的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工作,海淀山后、丰台河西地区分由到海淀区、丰台区水务局备案,其它十个远郊区分别到各自区水务局备案。 2.“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报机井原审批机关进行验收备案。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
48 | 区水务局 | B2303100 |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 | 行政许可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公告第27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影响评价文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年取(用)新水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中年取(用)新水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审批;(二)新打机井、更新基岩井的;更新第四系机井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三)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四)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等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拟区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在市管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市管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等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应书面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五)拟中央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已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建设项目。其他项目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季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 ||||||||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 1986年5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 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 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 ||||||||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7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 ||||||||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5月10日京政发〔1987〕60号文件批转,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 ||||||||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7号 | ||||||||
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 1997-4-10 |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正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京政发[2012]25号 | ||||||||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京建科教[2008]92号文件 |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市规发〔2003〕258号 |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雨水利用工作的通知 | 京水务节〔2006〕42号 | ||||||||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京水务节〔2015〕10号 |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 | 京水务节〔2005〕29号 |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 | 京建科教〔2007〕1158号 | ||||||||
北京市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细则 | 京水政〔1997〕20号 |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
城市供水条例 | 国务院令第158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京政办函〔2013〕86号 |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 ||||||||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京水务法[2016]119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京政发[2012]25号 | ||||||||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水资源〔2003〕311号 | ||||||||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 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
怀柔区水务局权力清单(2021年2月调整,不含处罚清单) (区级独有)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依据名称 | 发布号令 | 行使层级 |
1 | 区水务局 | F2300800 |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培训给付 | 行政给付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 | 区级 |
2 | 区水务局 | H2300700 | 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进行登记 | 行政确认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区级 |
3 | 区水务局 | L2304200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进行监管 | 其他职权 | 北京市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细则 | 京水政〔1997〕20号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4 | 区水务局 | L230090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收取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区级 |
北京市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细则 | 京水政〔1997〕20号 |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水政资[1995]4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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