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卫生健康委权力清单(2021年2月调整,不含处罚清单) (市、区两级)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依据名称 | 发布号令 | 行使层级 | 权限划分 | 权限划分说明 |
1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150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1.除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由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外,其他医疗机构均由原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2.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校验、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 ||||||||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卫医政发〔2009〕57号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发〔2014〕50号 | ||||||||
2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3700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令第46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一)医疗机构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医疗机构如果在开展上述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同时或单独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医疗机构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臵、中子治疗装臵、重离子治疗装臵、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CT、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其全部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449号 |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1600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护士条例 | 国务院令第517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出申请 |
4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520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令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证书。 |
5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310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证书。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33号 | ||||||||
6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5300 |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含港澳台独资医院)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发〔2013〕27号 | 市级,区级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分条件办理 |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3.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 ||||||||
7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3600 |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含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京卫医政字〔2014〕99号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发〔2014〕27号 | ||||||||
8 | 区卫生健康委 | D3600100 |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通办 |
9 | 区卫生健康委 | D2800100 | 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暂扣 | 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80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 ||||||||
10 | 区卫生健康委 | D2800200 | 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 ||||||||
11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01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 ||||||||
12 | 区卫生健康委 | H2800800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当事人向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后,对区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
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京计生委发〔2002〕47号 | ||||||||
13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1800 | 爱婴医院复核 | 其他职权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 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区卫生计生委对辖区内参核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市卫生计生委进行抽样复核。 |
14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4600 | 对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备案登记 | 其他职权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卫办医函〔2016〕1101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卫医发〔2015〕71号 | ||||||||
15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4700 | 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备案 | 其他职权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 | 市级,区级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分条件办理 | 拟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按照《通知》规定向准予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在区县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并提交《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验收申请表》。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技术审核相关文件的通知 | 京卫医字〔2012〕160号 | ||||||||
16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4800 | 对血库/输血科登记 | 其他职权 | 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 卫医发〔2000〕184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血库/输血科进行登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8版)》的通知 | 京卫医字〔2008〕189号 | ||||||||
17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1000 | 对医疗机构的考核与评价 | 其他职权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149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18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0400 | 对医疗机构等级的评审 | 其他职权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149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
19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0300 | 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进行登记 | 其他职权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 卫医政发〔2009〕77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
20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0200 | 对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备案 | 其他职权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 卫医政发〔2009〕77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
21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5000 | 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备案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卫医发【2017】16号 | ||||||||
22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5100 | 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 其他职权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23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0600 | 对医师考核结果的备案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
24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5800 | 职业病诊断鉴定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对区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京卫疾控字﹝2014﹞81号 |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91号 | ||||||||
25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5400 | 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100张床位以上中医医疗机构由市中医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下中医医疗机构由各区卫生计生委审批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第19号 |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 | 国卫医发〔2013〕37号 | ||||||||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 卫医政发〔2011〕7号 |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 | ||||||||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卫医政发〔2010〕109号 | ||||||||
26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4600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中医管理局负责100张床位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100张床位以下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 ||||||||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卫医政发〔2010〕109号 |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 | 国卫医发〔2013〕37号 |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 |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 卫医发〔2008〕35号 | ||||||||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 卫医政发〔2011〕7号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 ||||||||
27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4300 | 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 | ||||||||
28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2000 |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处方管理办法 | 第53号令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9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2100 |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第84号令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0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2700 |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85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31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0200 |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 行政检查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 第75号令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的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32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3300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督导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 ||||||||
33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3400 | 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中医医疗机构相关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主席令第62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中医医疗机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国家主席令第62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国家主席令第62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国家主席第62号令 | ||||||||
34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3100 |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行政检查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第3号令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承担急救工作的中医医疗机构急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
35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1100 | 对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36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1900 | 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第48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院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37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3500 | 对相关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性病防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89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通办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89号 |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89号 | ||||||||
38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1000 |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主席令第17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39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2500 | 对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27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40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2600 |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12条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开展医疗气功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
41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17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2005年3月16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68号令颁布实施。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疫苗分发和购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2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12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第380号令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3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0300 | 对医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医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44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0500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中医师开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5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3200 | 对中医药类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0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对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中医药类社团进行监督 |
46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3000 | 对中医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第376号令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辖区内的中医医疗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7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3600 | 对中医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149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核发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 卫办发[2006]284号 |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 卫医政发〔2011〕11号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 ||||||||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
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京卫妇字[2003]21号 | ||||||||
48 | 区卫生健康委 | K2800100 | 对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进行裁决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对核发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名称进行裁决。 |
49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2800 |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前予以备案 | 其他职权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残联发〔2011〕8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核发中医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层级备案 |
50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2300 | 对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予以备案 | 其他职权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 卫医政发[2009]77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区两级对核发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予以备案 |
怀柔区卫生健康委权力清单(2021年2月调整,不含处罚清单) (区级独有)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依据名称 | 发布号令 | 行使层级 |
1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490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国发[1987]24号 | 区级 |
2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5100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行政许可 |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 卫医发〔2005〕421号 | 区级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42号 |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5500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区级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4 | 区卫生健康委 | B2803500 | 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1992年10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5 | 区卫生健康委 | B3602800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区级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6 | 区卫生健康委 | E2800100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7年7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5号令第二次修改 | 区级 |
7 | 区卫生健康委 | H2800900 | 对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关于对本市“半边户”家庭农村居民一方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11】39号 | 区级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 京政办发【2005】33号 | ||||||
关于修改再婚夫妻奖励扶助相关政策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13】34号 | ||||||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 | 国人发[2004]39号 |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8】53号 | ||||||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 京卫家庭字【2014】3号 | ||||||
8 | 区卫生健康委 | H2801000 | 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 ||||||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4]11号 | ||||||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问题的通知 |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 ||||||
9 | 区卫生健康委 | H2801100 | 对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 区级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8]53号 |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8〕54号 | ||||||
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 京卫家庭字〔2014〕3号 | ||||||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人口发〔2007〕78号 | ||||||
10 | 区卫生健康委 | H2801200 | 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 区级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9〕38号 | ||||||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人口发〔2007〕78号 | ||||||
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 京卫家庭字〔2014〕3号 |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9]31号 | ||||||
11 | 区卫生健康委 | H2801300 | 乡村医生执业期满再注册 | 行政确认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 区级 |
12 | 区卫生健康委 | H2801400 | 再生育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 区级 |
13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4400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 | 其他职权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24号 | 区级 |
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京卫科教字[2008]2号 | ||||||
14 | 区卫生健康委 | G2800400 | 对乡村医生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386号 | 区级 |
15 | 区卫生健康委 | L2802100 | 对义诊活动予以备案 | 其他职权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卫医发〔 2001 〕 365 号 | 区级 |
16 | 区卫生健康委 | L3601000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区级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