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
一、本区有就业愿望,因照顾年迈双方父母(75周岁以上)不宜外出就业的(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城乡劳动力,或因照顾患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目录》(附件1)的双方父母、子女不宜外出就业的城乡劳动力(以下简称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经村(社区)确认、镇乡(街道)认定,可参照城镇职工灵活就业相关规定和标准,申请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在5年享受期内可继续申请(每个被照顾对象仅限1人申请)。
二、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程序及材料:
(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及被照顾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申请。
(二)村(社区)受理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填写《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表》并加盖公章,报镇乡(街道)认定。
(三)镇乡(街道)通过对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认定,并留存认定材料。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5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符合延期缴费相关政策规定并办理了个人延期缴费手续的,可参照城镇职工灵活就业相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灵活就业补贴标准的80%,享受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在未达到申请年龄上限的可继续申请。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贴14%,个人缴纳6%。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比例,补贴1%,个人缴纳0.2%。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五、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分别到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服务科(以下简称保险服务科)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所自行办理缴费手续。
(二)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遵循“先缴后补”的申请审批原则,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需在本《实施细则》执行后次年的第一季度到保险服务科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所集中申请上年度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之后每年的第一季度申请上年度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
(三)保险服务科和各社保所对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六、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代扣代缴协议》、银行账户复印件。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5.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需提交《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表》。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服务科和社保所需提交材料:
1.《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请书》。
2.《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表》。
附件1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目录
序号 | 疾病名称 |
1 | 恶性肿瘤 |
2 | 尿毒症 |
3 | 急性心肌梗塞 |
4 | 急性脑中风 |
5 | 重症肝炎 |
6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
7 | 苯丙酮尿症(PKU) |
8 | 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三级 |
9 | 高血压III级(高危) |
10 | 心肌病 |
11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12 | 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 |
13 | 糖尿病(需胰岛素维持) |
14 | 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 |
15 | 脊髓损伤合并截瘫 |
16 | 精神分裂症 |
17 | 系统性红斑狼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