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点:
1、怀柔区司法局一层(怀柔区迎宾中路22号)
工作职责: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工作;负责指派、协调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负责接待法律援助咨询。
申请须知
一、经济困难条件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二)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三)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四)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4.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5.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
(八)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
(九)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
(十)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须知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准备的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