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落实机制 区发改委

  [惠企措施]

  建立全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加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动态更新和日常监测,抓好统筹和完善工作。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10-69624008

  [惠企措施]

  按季度开展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抽样调查,摸清企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效果。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统计局  产业和专项科

  [联系电话]

  010-69627065


建立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 区发改委

  [惠企措施]

  全力打通运输堵点,保障民生物资和重要生产物资运输畅通。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商业发展管理科

  区交通局  汤河口检查站

  [联系电话]

  010-69646108、010-89672039


  [惠企措施]

  疫情期间要加强企业走访服务,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努力保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生产经营稳定。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投资促进中心  企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

  010-69692561

  [责任单位]

  区发改委  营商环境中心

  [联系电话]

  010-69621985


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突出行业的帮扶 区发改委

  [事项名称]实施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惠企措施]

  鼓励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标准,对认定为养老助餐点的社会餐饮企业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

  010-69631036

  [惠企措施]

  支持餐饮企业新建连锁直营餐厅,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商业发展管理科 

  [联系电话]

  010-69646108


  [事项名称]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惠企措施]

  对传统商场和商圈(特色商业街)内的商业主体外立面改造、店内装修更新、设备购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便利店、前置仓、药店等符合本区基本便民商业网点建设提升标准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各项投入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商业发展管理科 

  [联系电话]

  010-69646108


  [事项名称]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惠企措施]

  加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

  010-69622508


  [惠企措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总工会  文化宫

  [联系电话]

  010-69691984


  [事项名称]实施公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惠企措施]

  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提供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

  010-69649088


  [惠企措施]

  支持巡游出租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对当年到期报废的巡游出租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交通局  渤海队

  [联系电话]

  010-69647664   


  [事项名称]实施文化演出行业纾困扶持措施

  [惠企措施]

  2022年对归属本区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联系电话]

  010-69620257


  [惠企措施]

  对示范书店、转型升级书店和“三进”书店等给予补贴和奖励。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委宣传部  社宣科

  [联系电话]

  010-69626627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区发改委

  [事项名称]提高企业融资便捷性服务

  [惠企措施]

  1.建立区级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融资需求机制,设立企业融资需求服务热线(61673037),统筹引导银行、担保及投资机构等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台账式跟踪对接服务成效。

  2.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费率力争降至1%。

  3.编印2022版怀柔金融产品手册,统筹金融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及答疑,方便企业用对用好金融产品。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

  010-61673037


  [事项名称]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惠企措施]

  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对企业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析、测试、检验等标准化服务的费用,可通过科技创新券兑现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科委  高新产业发展中心

  [责任单位]

  010-69697671


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成本 区发改委

  [惠企措施]

  2022年对餐饮、零售、巡游出租车、外卖、快递行业以及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相关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会展中心(规上商超、快递)

  [联系电话]

  010-69645066

  [责任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小社会餐饮、小食品流通(零售)、外卖送餐)

  [联系电话]

  010-89681246

  [责任单位]

  区交通局  渤海队(交通运输行业)

  [联系电话]

  010-69647664


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区发改委

  [惠企措施]

  2022年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要率先落实到位,区属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对于存在转租情况的区属国有房屋,相关区属国有企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经营人。统筹协调推进央企、市属国企对我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租金减免工作。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国资委  绩效评价中心 

  [联系电话]

  010-69680955

  [惠企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办公面积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文促中心  招商部 

  [联系电话]

  010-69680072

  [惠企措施]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电话]

  010-69620417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区发改委

  [惠企措施]

  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

  010-69620417、010-69620257、010-69620075


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区发改委

  [事项名称]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惠企措施]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

  010-69649088

  [惠企措施]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的通知(怀发改函 〔2022〕 67号)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

  010-69649088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事项名称】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申请条件】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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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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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注意事项】

  1.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4.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本事项中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5.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本事项执行。

  6.本事项涉及的减免性质代码有: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9.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10.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1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保存。

  12.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

  13.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14.留存备查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 区人力社保局

  [惠企措施]

  为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将参保单位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22年年底。

  [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

  [申请条件]

  (一)2021年度在京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

  (三)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四)参保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及时缴费。

  注:2022年在本市新开户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须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

  [申请时间]

  首次申请,6月2日至6月6日可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6月13日至6月25日可申请从6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7月至12月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当月起可享受缓缴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中小微企业缓缴条件的参保单

  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其他单位)申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

  可向所属社区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

  [费款补缴]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缴清。

  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已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安规加收迟纳金,并且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也将如是记录。


已归档

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