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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2025年第四批面向部分公租房轮候家庭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配租的公告

日期:2025-12-09 14:12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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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住建委《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2015〕41号)、《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1〕8号)等文件要求,将我区5个公租房项目房源,面向我区2024年年底前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部分未配租家庭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配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5个,可配租房源共计35套,具体房源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套数

户型

面积

平方米)

租金

(元/平米)

驸裕路4号院公租房

9

中套型

54

21

驸裕路4号院公租房

5

大套型

80

21

滨河馨居

2

中套型

55

22.8

滨河馨居

2

大套型

70

22.8

梦想家园

8

中套型

49

20

梦想家园

3

大套型

60

20

育龙铭居

1

小套型

38

15

安乐馨居

5

大套型

70

24

合计

35




  在选房前如有腾退等原因产生的房源一并纳入上述配租房源中。

  二、配租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尚未配租配售的怀柔区备案家庭,且对应配租套型为中或大套型及小或中套型家庭。

  三、分配标准

  本次配租房源为大套型、中套型、小套型房源,配租标准见下表: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套型

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四、分配方式

  本次配租工作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符合本次配租对象的轮候家庭采取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的方式组织选房。

  特别提示:

  根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文件第四条规定,“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放弃选房或签约累计两次的,一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一年期满后,经该家庭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复核程序对该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仍然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配租范围。公租房备案家庭再次累计两次放弃选房或签约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

  本次发放选房通知单的备案家庭根据上述规定,如本次放弃选房(包括不领取选房通知单、不参加现场选房及现场放弃选房,无房源可选情况除外)、放弃签约将被记录,如累计放弃两次的,将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五、分组及排序规则

  (一)分组规则

  本次选房将备案家庭按照应配租套型分为两组,分别为第一组(配租套型为中或大套型家庭)、第二组(配租套型为小或中套型家庭)。

  (二)排序规则

  以上各组家庭按下列规则排序:

  1.备案年份早的家庭排序在前、备案年份晚的家庭排序在后;

  2.备案年份相同的,具备优先配租资格的家庭排序在前、具备普通资格的家庭排序在后;

  3.备案年份、配租资格相同的,备案编号小的家庭排序在前、备案编号大的家庭排序在后;

  4.截止到2025年12月9日,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0周岁老人的,可认定为“60周岁(含)以上老人家庭”。

  本次配租选房顺序号详见附件。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组别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保部门领取《怀柔区2025年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单》。

  第一组家庭在2025年12月11日至12日领取;

  第二组家庭领取时间根据房源剩余情况另行通知;

  六、选房安排

  本次选房由北京市燕怀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组织实施。请各组选房家庭保持通讯畅通,具体选房时间详见选房通知单。

  (一)选房时按照第一组、第二组的次序依次选房,如第一组选房结束后,剩余房源不足两套,则第二组选房终止,选房工作结束;

  (二)在大套型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第二组家庭可以升档选择大套型房源,但第一组家庭不得降档选择小套型房源;

  (三)请各轮候家庭确保联系方式准确有效,保持通讯畅通;

  (四)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前往指定地点按配租排序号依次选房;

  (五)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视为放弃。选房必须申请人本人亲自到场,申请人有困难不能到场的,可由其共同申请人代为选房,也可由他人代为选房(须提供本人签名的委托书)。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又不能提供委托书的,不得参加选房。

  (六)选房工作结束后,本次选房顺序号自动失效。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补贴

  (一)租金缴纳方式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缴纳租金。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承租家庭,先足额交纳租金,后按月发放租金补贴。

  2.承租家庭缴纳的房租费用中包含物业费,不包含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初装及收视费等。不包含的费用须由承租家庭自行支付,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自行支付费用不予补贴。

  (二)租金补贴相关规定

  1.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关于印发怀柔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意见的通知》(怀建发〔2016〕53号),本区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可向街道(镇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0号)规定,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入住公租房并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补贴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租金补贴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停发租金补贴。对于超出规定时间再申报的家庭,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补贴不予补发。

  3.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规定,“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八、其他注意事项

  1.选房家庭选定房屋后,应领取配租通知书,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书、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

  2.本规则中凡涉及告知申请人的事项,如确实联系不到申请人,联系到共同申请人的,视同告知申请人。

  3.根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1〕8号)文件第四(二)条规定,家庭放弃选房或签约累计两次的,一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一年期满后,经该家庭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复核程序对该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仍然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配租范围。公租房备案家庭再次累计两次放弃选房或签约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

  4.怀柔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次政策解释及资格复核工作,产权单位负责本次选房及入住工作。

  政策咨询电话:010-69642455

  特此公告。

  附件:怀柔区2025年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顺序号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杨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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