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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怀劳人仲字[2024]第311-315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决书公告

日期:2024-04-29 15:11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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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东立、赵笑晴、万大伟、黄海艳、李赛楠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怀劳人仲字[2024]第311-315号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本裁决对柏青认证检测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柏青认证检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