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在三十日期满后未缴费,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现对在我区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形成的大额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公告催缴。(详见附件)
请上述停车人按规定在8月30日内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补缴道路停车费,逾期未补缴欠费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大额欠缴车辆清单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2024年8月6日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