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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欠缴大额道路停车费的催缴公告

日期:2024-08-06 17:00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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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在三十日期满后未缴费,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现对在我区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形成的大额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公告催缴。(详见附件)

  请上述停车人按规定在8月30日内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补缴道路停车费,逾期未补缴欠费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大额欠缴车辆清单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2024年8月6日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