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 | 居民:1.36元/立方米;非居民:3.00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 北京市发展怀柔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 1.财政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2.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4﹞1408号) 3.北京市发展怀柔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 4.北京市发展怀柔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6﹞612号 | |
| 2 | 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 | 北京市怀柔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工作站 | 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2016年6月1日-2017年6月30日开工,按2元/平方米,2元/立方米计征; 2017年7月1日-2021年8月31日按1.4元/平方米,1.4元/立方米计征; 2021年9月1日及以后开工的,按0.3元/平方米,0.3元/立方米计征。 | 政府制定 北京市发展怀柔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京财农[2016]50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21]1271号)》 | 原执收单位为北京市怀柔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工作站,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