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04 17:00    来源: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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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要求,健全完善国资监管制度,建立“全覆盖”的违规追责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及中央、北京市相关文件内容,结合区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修订完善《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反向查、正向建”作用,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为怀柔区属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三)《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目前共八章,主要包括总则、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划分、责任追究处理、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程序、附则。

  (四)《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涉及范围是哪些?

  区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区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损失标准。损失按照金额大小、问题性质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和重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一般损失是指企业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2)较大损失是指企业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3)重大损失是指企业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责任处理方式。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以及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

  (1)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2)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3)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4)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依法依规查处。

  (6)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六)《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经营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2.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两个前提:一是存在违规情形;二是造成企业经营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七)《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关键词诠释

  经营投资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

  认定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

  (八)《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惠民利民举措有哪些?

  本次《实施办法》修订怀柔区国资委将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严格区属企业责任追究,增强监督的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促进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勤勉尽责,推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九)《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新旧政策差异是什么?

  对标对表京政字〔2022〕25号,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定义,重点围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的原则、各级主体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修订。重点厘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级企业主体工作职责,明确五类分类处置原则。明确《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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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