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怀柔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的制定目标是什么?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职责是什么?
(一)对本辖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引申请人到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和群体性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上报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五)承办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民事法律援助事项;
(六)完成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四、法律援助范围是什么?
(一)民事及行政案件申请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且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处理的,可以向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7.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8.应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
9.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
10.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在怀柔区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6.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情形,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
(三)刑事案件通知辩护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理案件的机关所在地为怀柔区的,办案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未成年人;
2.盲、聋、哑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五、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六、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表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七、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时限是多久?
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八、对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应如何申请复查?
申请人对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怀柔区司法局申请复查。
九、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十、法律援助终止包括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计入年度考核: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