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答:《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11〕23号)于2011年印发执行,部分条款已不适合当前我区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对《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印发了《关于<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条款的通知》。
二、本次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调整涉及7个条款,具体如下:
一是对第十五条中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前置要件调整为:(一)规自部门的有效规划意见。(二)根据国家、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原则上不再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单独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意见。
二是对第十七条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不再进行预评估。
三是对第二十一条中政府直接投资或补助的投资项目,规自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方案有效意见或“多规合一”会商意见可作为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的依据,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再征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等主管部门意见。
四是对第二十九条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依据文件,调整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第16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8年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规定执行。
五是对第三十五条中政府直接投资和补助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委托项目专业管理团队全过程管理,原则上不再实施代建制。
六是对第三十七条中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将资本金注入区属全资国有企业,由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再指定为怀柔国资公司一家企业。
七是对第四十二条中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不再单独制定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在资金拨付阶段,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怀政发〔2020〕2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0〕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调整前后主要变化点是什么?
答:本次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调整前后主要有四点变化,包括: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调整
(二)对招标投标管理的调整
(三)对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的调整
(四)对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的调整
四、本次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调整的调整的执行日期?
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即2021年3月2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