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怀柔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北京市怀柔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二、《北京市怀柔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北京市怀柔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文共四十九条。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粮食检验制度、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监督制度等。
(一)明确制定依据。
(二)细则适用范围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定义。
(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四)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五)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
1.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
3.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5.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
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六)本办法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北京市怀柔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范围有哪些?
本细则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在怀柔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五、《北京市怀柔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注意事项
1.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第三、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由相关部门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进行相关处理。
5.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6.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处罚。
7.违反本细则规定,区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六、关键词诠释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