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5号)公布实施,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精神,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责调整和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对《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怀柔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怀卫计字〔2016〕148号)进行修改完善,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一些特殊困难,缓解他们的后顾之忧,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
三、涉及范围
扶助对象涉及对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具有怀柔区户籍,符合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四、执行标准及惠民利民举措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落实市级经济帮扶政策
(1)计生特殊家庭扶助金:自2018年起,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90元、720元。每年7月31日前将扶助金拨付至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落实《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京民养老发〔2019〕160号),区民政部门负责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3)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制度:落实“暖心计划”综合保险。结合实际加大投入,扩大保险保障范围,提高特殊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2.建立区级经济扶助政策
(1)护理补贴:对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符合《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的,发放每人每月200元护理补贴,直至亡故为止。
(2)一次性安抚金: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当年发放其父母每人2500元一次性安抚金。
(3)农村养老保险补贴:对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为农业户籍且女方年满40周岁、男方年满45周岁及以上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50%进行现金补贴,直至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二)养老保障
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可依据《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京民养老发〔2020〕132号)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入住的养老机构。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与驿站签订服务协议后,可无偿享受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
(三)医疗保障
1.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2.对有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医学咨询、优生指导、孕期保健等服务。
3.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怀柔区2家三级医疗机构和19家医联体成员单位就医凭“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卡”优先就诊、开通转诊绿色通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四)社会关怀
1.建立完善的“暖心家园”、开展慰问活动、提供精神慰藉、完善保障措施。
2.区住建部门将符合保障条件、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优先分配范围;符合保障条件、生活贫困、住房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3.为每户计生特殊家庭确定一名镇(乡)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
(五)组织保障
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
五、关键词解释
(一)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无存活子女。
(二)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发文单位:由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和住建委,修改为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和住建委。
(二)市级帮扶政策:原文件中“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落实北京市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中
1.“1.特别扶助金制度”。修改为“自2018年起,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90元、720元。特别扶助金按照市财政85%、区财政15%分级负担。扶助金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区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落实资金,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审核确认,每年7月31日前将扶助金拨付至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增加内容:“2.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落实《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京民养老发〔2019〕160号),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具体工作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完成。”
3.“2.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制度”。修改为“3.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制度:落实“暖心计划”综合保险,不断优化保险服务内容。结合实际加大投入,不断探索新型保险保障方式,扩大保险保障范围,提高特殊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区、镇(乡)街道计生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沟通工作。
(三)区级经济扶助政策
(1)“(二)建立怀柔区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修改为“(二)建立怀柔区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具有本区户籍、依法生育(收养)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死亡的,其父母享受以下政策。”
(2)“1.失独家庭扶助制度: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死亡的,其父母享受以下政策”。予以删除。
(3)“(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护理补贴制度”。修改为“1.护理补贴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符合《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的,发放每人每月200元护理补贴,直至亡故为止”。
(4)“(3)农村失独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修改为“3.农村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女40周岁、男45周岁时,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入养老保险的,按入保底线数额的50%进行补贴,直至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5)“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经济帮助制度”。予以删除。
(四)帮扶措施:
1.原文件“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中
(1)“(一)建立入住公办养老院长效机制”。修改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可依据《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京民养老发〔2020〕132号)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入住的养老机构。申请参照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在自主选择入住的养老机构申请。”
(2)“(二)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支持体系”增加内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属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驿站签订服务协议后,可无偿享受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其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可建设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由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2.原文件“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中
(1)“(一)“探索医疗保险的救助机制”。修改为“(一)落实医疗保险的救助机制: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7〕29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3 号)等文件规定,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2)“(二)鼓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现再生育”。修改为(二)为计生特殊家庭再生育提供必要帮助:对有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各级卫生健康机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提供医学咨询、优生指导、孕期保健等服务。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提供咨询或就医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全程代办生育服务证件。”
(3)“(三)开通医联体转诊绿色通道”内容。修改为“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方便就医,在怀柔区2家三级医疗机构(北京怀柔医院、北京怀柔中医医院)和19家医联体成员单位(怀柔区妇幼保健医院、健永口腔医院、北京康益德中西医结合肺科医院及1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开通转诊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凭“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卡”优先就诊。发生危急重病时,区域医疗中心及以下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在医联体内应优先安排层级转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主动提供门诊预约、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健康评估等形式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免费提供健康档案、65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健康管理、医养结合服务及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内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原文件“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一)建立完善生活和精神关怀机制”中
(1)“1.完善“心灵家园”基地”。修改为“1.建立完善的“暖心家园”。特殊家庭扶助对象50人及以上的镇(乡)街道,要按照《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管理手册》(试行)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或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搭建“暖心家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使“暖心家园”成为充满生机活力的服务阵地,为特殊家庭打造相互关怀抚慰、自我服务管理的平台。2025年,实现“暖心家园”服务活动全覆盖。”
(2)“2.开展慰问活动”内容。修改为“由镇(乡)街道计生工作负责人带队,定期特别是传统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失独困难家庭,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或单位沟通、协调和解决。”
(3)“3.开展精神慰藉”内容。修改为“各镇(乡)街道要不断探索拓展为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的内容与形式,依托“暖心家园”建立谈心室、悄悄话室或通过日常的陪聊、探访,缓解特殊家庭老人的精神压力和心理痛苦。统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加强与优质公益组织和社工组织合作,依托“志愿北京”平台招募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生殖健康等专业人才,为特殊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健康、家政、文体等服务。”
(4)增加内容:“完善保障措施:积极引导特殊家庭成员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普及疾病预防、慢病防治、老人护理等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4.原文件“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三)完善落实联系制度”中
(1)增加内容:“为每户计生特殊家庭确定一名镇(乡)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
(2)增加内容:“1.明确帮扶关系。镇(乡)街道、村(居)两级联系人,要与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明确联系方式和帮扶清单。联系人有变动时,应当做好交接并通知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确保帮扶关系无缝衔接。
(3)经常联系内容修改为“2.经常联系慰问。镇(乡)街道、村(居)两级联系人,通过走访、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与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保持至少每月联系一次。对70周岁以上独居和失能的计生特殊扶助对象,加大走访帮扶频次。在主要传统节日,镇(乡)街道要对计生特殊家庭进行走访慰问,确保走访慰问全覆盖。”
(4)增加内容“3.完善计生特殊家庭帮扶信息系统。镇(乡)街道、村(居)两级计生干部负责完善系统中特殊家庭扶助档案,每月至少录入一次扶助关怀记录,走访慰问金录入等动态管理维护,确保信息准确率达100%。”
(五)增加内容:“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担责任,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环境。”
(六)原文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修改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即2022年2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