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0-03-31 17:41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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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怀柔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

  中小学校采用校外配餐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是我区因场地受限的中小学解决学生午餐的一种重要途径,市、区两级政府对此高度关注。近年来,市教委印发文件,持续对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进行规范。2020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中小学校校外配餐中部门职责、引入程序、社会监督、过程管理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用餐,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怀柔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九条,分总则、组织管理、外供餐企业的准入、外供餐学校管理服务规范、外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管、外供餐企业管理服务规范、外供餐企业退出、责任追究、附则等九章。主要对我区中小学校采取校外配餐方式为学生供餐过程中,明晰部门职责和压实各方责任,严格校外配餐企业招标入围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家长进行遴选、执行精细的校内管理措施、健全有效的考核评价及退出机制、实行广泛的家校联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三、《办法》涉及范围

  一是《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校外配餐的订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配餐。学生和家长要求回家就餐的,学校不得拒绝。

  二是《办法》明确了学校使用校外配餐企业的选取确定程序。

  第一步,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的第三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本区校外配餐准入企业。招标时,要邀请学生家长代表依法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委托公证机关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步,学校成立由学校、家委会成员、家长代表组成的不少于11人的配餐企业选取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餐企业距离学校远近、配餐企业供餐能力等因素,在准入配餐企业中遴选出不少于3家配餐企业,作为本校配餐服务的备选企业,并对遴选确定的配餐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三步,学校组织本校学生家长,从遴选确定的备选配餐企业中,投票选定服务本校的最终配餐企业,以及最终的餐标。

  三、《办法》规定了为中小学校提供校外配餐服务的企业的执行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需通过HACCP或ISO等质量体系认证。

  (二)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清真餐配送企业需具备清真餐配送条件;

  (三)具备3年以上餐饮业经验,信用良好,在北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四)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五)近3年内未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

  (六)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面积(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的区域)不低于600平米,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七)具有与制作供给的餐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的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自有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八)设有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九)至少配备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

  (十)应按照市政府《“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实施“阳光餐饮”工程建设,通过改造建设透明玻璃隔断墙、隔断窗或安装图像采集和视频传输设备等形式,达到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重点环节以及备餐、分餐场所等重点场所直观可视,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实现全程公开。

  (十一)配合学校做好日常供餐管理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家长代表的不定期考察监督,积极听取建议和意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二)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十三)供应商应按照北京市怀柔区的疫情防控政策,严格落实相关防疫要求。

  四、《办法》规定了解除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供餐资格的退出机制

  (一)达不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量化等级综合评定为“优秀”(即A★★★,A★★或B★★★其中之一)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或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未按供餐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相关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四)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的。

  (五)在为学校幼儿园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行为,或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

  (六)无正当理由出现2次供餐迟到半小时以上的。

  (七)外供餐企业与学校间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八)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餐饮习惯,致使学生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

  (九)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十一)因违法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健康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十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影响恶劣的。

  五、《办法》中细化了学生及家长在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中的参与监督形式。

  学校要公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学校要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邀请有陪餐意愿的家长代表,前往学校进行陪餐;学校应要求配餐企业将“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号接入本校,并不定期邀请家长代表查看视频监控;学校每学期要至少组织1次家长代表对配餐企业的集中抽查走访;学校要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供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学生和家长对校外配餐质量、重量、价格、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将满意度调查数据运用到日常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