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丧葬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4-15 16:27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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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减轻特困人员监护人负担,保障特困人员基本殡葬权益,根据《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7〕24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丧葬费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7〕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怀柔区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丧葬费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丧葬费工作的通知》共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具有我区城乡特困人员身份的死亡人员。

二是补贴标准。特困人员丧葬费实行一次性定额发放,标准为5000元/人。

三是补贴流程。特困人员死亡后,丧事承办人(亲属、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各镇乡、街道业务部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XXX镇乡(街道)XXXX年第X季度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名册》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是资金保障。特困人员丧葬费资金应由丧事承办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补贴申请,采用一次性发放方式直接支付至丧事承办人银行帐户。

五是工作要求。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丧葬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优化办理流程;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掌握特困人员死亡信息;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丧葬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特困人员丧葬费与其他部门丧葬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适用范围是什么?

对具有我区城乡特困人员身份的死亡人员予以补贴。

五、执行标准是什么?

特困人员丧葬费实行一次性定额发放,标准为5000元/人。

六、注意事项是什么?

特困人员丧葬费与其他部门丧葬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其他部门丧葬补贴的,不再重复发放本补贴。

七、关键词诠释

特困人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丧事承办人:指亲属、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