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23〕2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我区就业总体形势,明确就业援助群体范围,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废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8〕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一、废止非京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废止《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第2点:“市紧缺人才目录中的非京籍紧缺人才纳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及第二条第七项第3点:“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本区户籍的非本区户籍一方纳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二、废止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
废止《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八项第2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5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符合延期缴费相关政策规定并办理了个人延期缴费手续的,可参照城镇职工灵活就业相关规定和标准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通知自2023年8月31日起执行。在上述政策条款废止前,符合申报条件且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可按照实际应享受补贴月数在2023年11月30日(含)前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