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19〕1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
怀柔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管理,推进怀柔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流程,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第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食品摊贩涉及的临时经营区域、时间、经营种类、摊位数量要综合考虑社区民意、群众需求,原则上由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收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每年3月底前由区城管执法局报送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营区域不得划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不得影响怀柔区整体环境秩序及交通秩序,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经营时段要与经营类别相符,以便民为目的,不得全天候经营。
第六条 有意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个人应当向拟经营区域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摊贩备案表一式两份,备案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经营食品品种、经营方式(销售、制售)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四)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承诺书应包括与拟经营食品相符合的条件,如符合相关标准的原材料、经营工具、生产工艺、防止食品安全风险的必要措施等;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对材料齐全且在摊位数量可容纳范围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调度综合执法平台或城管执法队组织相关科站队所,在专业风险评估机构的配合下,开展食品摊贩风险评估工作,论证可行性与风险点,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于评估结束后对符合经营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同时将备案信息移交区城管执法部门。
材料齐全但摊位数量已达上限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材料不齐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八条 食品摊贩备案卡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个别特殊时令性农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短期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条 食品摊贩经营以早午餐、蔬果为主,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生鲜乳、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食品摊贩不得在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处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将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售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应符合《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