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20〕3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保护怀柔水库饮用水源,自1995年以来,在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程度制约,农民人均收入普遍偏低。根据市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改善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现对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更好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地区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落实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密云水库和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函》(京水务计函〔2019〕24号)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善群众生活条件与保护水源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帮扶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依法的原则。
三、补助范围
以发放年的上一年12月31日24时为准,居住在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户口在册的农业人口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怀柔镇郭家坞村、红军庄村、孟庄村、兴隆庄村、卧龙岗村;桥梓镇杨家东庄村、秦家东庄村、前辛庄村、后辛庄村。
(一)下列3种农业人口,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1.入户时与村集体约定不享受资源的空挂户人员;
2.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以及死亡后户口未注销)人员;
3.因婚姻、收养关系或因法律、政策的规定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的人员。
(二)户口不在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1.初级士官(不含)以下级别的服兵役人员;
2.外省市人员与本村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结婚,因户籍政策,户口尚未迁入的农业户口人员(因户籍政策符合条件且尚未落户人员不再享受);
3.在校大中专学生(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如果户口从学校迁回且仍为本村农业户口,则继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否则不再享受)。
四、补助标准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五、核定方式
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核定工作由村委会登记、公示后由镇乡政府审定,审定结果报区水务局。每年核定1次,每年核定时间以发放年的上一年12月31日24时为准。
六、资金管理
补助资金按照市、区管理规定进行专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七、资金发放与使用
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根据核定人数发放。发放方式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水务局核定的金额将资金拨付至各镇乡政府,由各镇乡政府按照补助标准全额发放至村民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助专项资金。
八、公示
镇乡政府应组织各村将核定登记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同时公布镇乡政府举报电话,负责公示举报接待。
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登记名册报镇乡政府汇总。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镇乡政府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按同样方式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调查核实情况完成汇总并报送。
九、职责分工
镇乡政府组织各村对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登记造册,并进行公示,公示后上报镇乡政府。由镇乡政府审定后报区水务局。区水务局汇总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批复将资金拨付至镇乡,由镇乡发放至个人。
十、监督检查
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就此项政策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不认真核实、迟报、错报、漏报和隐瞒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予以追究。
十一、执行与效力
本意见实施期间如市补助政策调整、取消或资金下拨情况发生变化,则本意见相应进行调整、修改或予取消。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农民生活困难补助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