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0-000196
  2. [成文日期] 2020-09-08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20-09-08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20〕 29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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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办发〔2020〕29号


各有关单位:

  《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统筹协调作用、优化政府服务能力、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政府办理效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是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加强固定投资项目技术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而搭建的,政府服务建设单位申报行政许可的一项预沟通、预协调机制。
  第三条(运行原则)  “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运行遵循“信息共享、便捷高效、协同推进”原则,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过程协调”的统筹引领作用。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区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选择“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服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生成。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预审机制)  设立区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预审会,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为研究梳理拟实施重点项目,形成项目库清单,原则上每年4月、9月召开预审会,梳理重点项目库。
  第六条(初审机制)  设立区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为调度、协调项目库中各项目推进,会商形成初步意见。
  第七条(重点项目调度机制)  设立区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重点项目调度会,调度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区长主持召开,整体推进全区重大项目实施,统筹解决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组织体系)  初审会、预审会、重点项目调度会成员单位原则上由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重大办)、怀柔科学城管委会相关处室、示范区管委会、区国资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经济办)、区人防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其他区级职能部门视项目情况参加。

  第三章 平台运行规则
  第九条(初审阶段)  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怀柔分区规划要求。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最有利的办事流程(内部改造、现状改建、新建扩建项目),为建设单位下步需开展的工作提出建议与设计条件。
  政府投资类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9〕990号)要求,依据行业建设标准、规范进行限额设计,由项目主责部门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选址意向、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及资金安排提出部门意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通过的,建设单位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会商阶段)  为建设单位提供各部门相关意见,并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研究,方便建设单位后续快速获得行政许可。
  对于通过初审阶段的新建扩建项目、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项目、全过程监督会商后需调整方案的项目以及符合《关于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审批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134号)要求的在途项目,协调各成员单位出具咨询意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形成综合审查意见,综合审查意见通过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平台运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区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日常运行工作;负责将建设项目推送各职能部门进行会商、审核。
  第十二条(准入标准判定)  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水务、民政等部门负责结合自身职责就项目是否符合各行业准入要求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设计条件)  区人防部门负责就项目是否需要配建人防工程、配建规模等提出人防工程设计条件;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告知事项)  各部门应在初审/会商阶段就下步需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区发展改革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转报、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企业项目投资备案(不含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及初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就项目提出专业设计条件,就城市设计、城市公共空间品质要求、无障碍、公共雕塑等提出相关要求;就项目是否涉及各级城市道路、公交站等交通基础设施衔接要求提出意见;对项目配套地下管线及相关市政设施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提出项目的预估地价款项情况;针对项目实施土地供应方式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提出初步意见;涉及土地征转的建设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批准(行政许可);地名命名、更名批准(行政许可)。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招投标手续所需条件;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职权)等。
  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其他职权)。
  区园林绿化部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社会投资项目);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移植林木批准;移植树木批准。
  区人防部门: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行政许可);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许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其他职权)。
  区水务部门:规划水影响评价审查(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行政许可);临时用水指标审批(行政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行政许可);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行政许可)。
  区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区交通部门:结合项目实际,协调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规划处为项目单位办理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提供指导。告知各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对需要办理交通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应委托技术单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为区政府及各部门在预审、初审、会商阶段,对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进行研究提供基础资料。
  区文物部门: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行政许可)。
  地震部门: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许可(行政许可)。
  区交通路政部门: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行政许可)。
  区公安交管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行业核准)
  区园林绿化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绿地指标进行审核。
  区人防部门:依据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其他意见)  各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主动做好项目对接服务工作;推送到市级相关部门的由区级归口部门做好沟通协调,跟进督办工作。

  第五章 平台保障
  第十七条(区级保障)  “多规合一”工作由区政府规划工作联席会议作为领导机构,指导“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开展。负责审查重大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综合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部门保障)  各成员单位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1名主管领导及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区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具体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统筹推送项目材料,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对接,及时反馈部门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文件解释)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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