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9〕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2年)》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怀柔区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2年)
2004年以来,按照全市总体安排部署,我区先后实施了三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实现山区农民安居乐业,促进农民增收,提升山区生态质量和水平,我区将继续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为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0号)和《北京市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管理办法》(京政农函〔2018〕48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山区农民安居乐业、致富增收为目标,坚持规划引领、政策推动、统筹协调、创新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山区搬迁工程;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融得进、能致富”的原则,努力实现“搬迁一批农民,建设一个美丽乡村”,有效解除山区险户农民面临的安全威胁,使山区人民群众实现全面小康。
二、搬迁对象及时限
(一)搬迁对象
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对象为生活在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受洪水威胁地区及饮水困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民,经初步统计共850户、2500人。包含渤海镇、九渡河镇、琉璃庙镇、汤河口镇、宝山镇、长哨营满族乡、喇叭沟门满族乡全部村庄及怀柔镇、桥梓镇、雁栖镇、怀北镇的山区村庄。
(二)搬迁时限
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为期5年,即2018—2022年,原则上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的村庄全部纳入2018—2020年搬迁计划,2021—2022年为工程建设收尾阶段。
三、搬迁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按照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怀柔区分区规划(2017年—2035年)》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编制村庄规划和山区农民搬迁实施方案,确保搬迁新村与美丽乡村同步建设。搬迁新址在搬迁户宅基地的选择上,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尽量避免大平大整,新村农民住宅要符合抗震节能要求。要科学规划、把握节奏、合理安排搬迁时序,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要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
(二)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领导、政策引导、宣传动员,确保搬迁工作扎实、有序、稳妥推进。充分尊重搬迁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涉及搬迁的重大事项,搬迁村和接收村必须经村两委干部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户主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方可实施。搬迁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搬迁农民利益,妥善处理搬迁村的集体资产、土地、林地、林木和户籍等问题。
(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坚持解放思想,创新推动,根据搬迁村实际情况选择易地搬迁、集并搬迁、重建搬迁、分散搬迁等适宜的搬迁模式,科学细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积极探索一村一品、一户一策,把农民能够“安居乐业”作为搬迁工作的核心,引导发展符合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的特色农业、生态产业和乡村休闲旅游业,促进山区农业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四)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搬迁村(户)原址上的房屋经文物部门认定为古民居、文物建筑的要应保尽保,并妥善处理好其权属和后续开发利用问题,其他房屋要全部拆除。其中纳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先建后拆”范围的村庄,可在搬迁新房建成达到入住条件后拆除旧房;其他村庄搬迁工程全部遵循“先拆后建、先拆后补”的原则,在搬迁户原自有住房拆除后方可建设新房及享受搬迁补助政策,严禁出现回迁、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建设用地减量原则,搬迁后腾退的土地,除村庄规划明确的集体建设用地外,全部纳入留白增绿用地范围。
四、政策措施
(一)搬迁程序
1.工程计划
(1)摸底调查。各镇乡组织相关村开展细致的调查工作,将有搬迁意愿、具备搬迁条件的村庄列入年度搬迁计划。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确定搬迁规模、资金筹措、新村选址等方案。
(2)计划申报。各镇乡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搬迁计划编制工作,报区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将搬迁村列入下一年度搬迁计划,同时将年度搬迁计划录入山区农民搬迁管理信息系统。
(3)计划确认。每年10月底前,区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全市下一年度搬迁计划,将确认的搬迁计划下达到各镇乡,同时函送区山区农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搬迁计划经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在保证完成原计划搬迁规模的前提下,于当年7月底前,由各镇乡政府将调整方案报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工程实施
(1)前期准备。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庄,在工程实施当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主要包括:
编制村庄规划。要遵循《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怀柔区分区规划(2017年—2035年)》、美丽乡村建设相关规定和村庄布局规划编制搬迁村庄规划。
开展新址评估。对拟搬迁新址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水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质勘察等工作,确保新址安全、宜居。
办理用地手续。新村建设要节约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一般耕地、林地或其他农用地的,由属地镇乡政府依法依规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区园林绿化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如遇地质灾害易发区紧急避险搬迁用地问题,参照《关于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紧急避险搬迁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征〔2013〕306号)办理。
制定搬迁方案。搬迁方案涉及搬迁形式、建房模式、新宅分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后续产业等内容。
农民组织动员。开展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及搬迁协议,指导搬迁户填写搬迁申请表等工作。
确定施工、监理队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认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对新址场地平整、必要的防护工程、美丽乡村政策不涵盖的基础设施及统一建设的搬迁房屋进行施工和监理;由各搬迁户自主施工的搬迁房屋,监理单位也要全程监理,确保搬迁新建房屋工程质量合格且达到本市抗震节能标准。鼓励农民参与搬迁决策、工程建设和全程监督。
(2)工程建设。搬迁村列入计划当年,全面启动开工建设;工程实施第2年年底前,搬迁新宅全部达到入住条件;工程实施第3年年底前,基础设施、防护工程等要全部完成。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建设,严禁私建、扩建,严禁建设小产权房和进行房地产开发。要加强工程监理,新建住宅应符合本市抗震节能技术标准。超低能耗农宅节能标准应符合我市有关技术要点要求。要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3)原址处置。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及时限要求,由各搬迁村村委会组织将搬迁旧房全部拆除,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防止出现回迁、“一户多宅”、安全事故等问题。
(4)后期管理。各搬迁村要加强后期管理维护,严禁搬迁新村出现私搭乱建等问题。使用紧急避险搬迁用地的搬迁村,要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有关规定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5)产业培育。统筹旅游、农业等产业扶持政策向搬迁村倾斜。搬迁村要坚持生态优先,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培育特色农业、生态产业和休闲旅游业,引导搬迁农民就近就业创业增收。
(6)工程除险。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大力度推进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落实,根据实际情况与山区搬迁统筹组织实施,最大限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证山区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7)防汛避险。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完善避险机制,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避险转移,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工程监管
(1)进度调度。各镇乡按月上报当月工程实施进度统计表。每年11月底前,区山区农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对搬迁计划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主要成效进行检查,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自查报告。
(2)档案管理。搬迁村要建立搬迁农户档案,留存村民大会决议、搬迁方案、搬迁合同、资金支出等相关文字、图片、影像资料。
(3)信息化管理。各相关镇乡要及时将搬迁村、户基本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农民就业增收、工程投资等情况录入山区农民搬迁管理信息系统。
(4)检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属地镇乡政府组织各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行业标准及抗震节能技术要求对搬迁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搬迁工程联合验收,对存在问题和未完成计划任务的镇乡,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5)资金监管。对搬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镇乡要加强对各搬迁村的村级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保证搬迁资金的使用安全、合理、有效。建立搬迁工程资金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和挪用山区农民搬迁工程补助资金,对违规、违纪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严肃处理。
(二)人员界定
在属地派出所户籍登记并在列入新一轮山区搬迁计划的搬迁村内有自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在原自有住房拆除后可享受搬迁补助:
1.列入搬迁计划当年1月1日已在属地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指义务兵)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注销户口的除外)。
2.列入搬迁计划当年12月31日前取得农业户口的新生儿以及因婚姻关系转入农业户口的农民。
3.因占地转非长期混居的非农户居民,列入搬迁计划当年在本村有自有住房且户口在属地派出所管理的人员(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除外)。
列入搬迁计划当年搬迁农户的子女因升学转非,但户籍仍在属地的在校学生和仍在待业的毕业生。
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为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3〕231号)中“小孩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小孩母亲为农业户口,父亲为非农业的,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办理户口登记时,可在其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自愿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规定,列入搬迁计划当年仍在属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小孩。
4.与当地农民具有合法婚姻手续且在列入搬迁计划当年12月31日前已满1年以上的外埠人员及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户别须为农业户口或经户籍改革变更为家庭户口。
5.以上享受搬迁补助的人员,户籍所在地址应与搬迁房屋地址相对应。对于因财产继承、房屋买卖等原因产生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在多宅全部拆除且只在其中一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可享受搬迁补助,其他宅基地应交由村集体处理。对于“一宅多户”的共有一所住宅的,凭分家协议或赠与证明、房屋所有人全部同意拆除协议以及镇村证明可享受补助。
6.其他特殊情况需经属地镇乡政府书面请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三)补助标准
1.对符合搬迁补助政策的人员在完成搬迁后按每人3.2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2.7万元,区财政补助0.5万元。
2.达到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标准的搬迁新建房屋,按每户(宅)2万元的标准给予抗震节能补助。其中以前年度未享受过农宅抗震节能资金补助的农村住户,搬迁后享受每户(宅)2万元的市级补助资金;以前年度享受过农宅抗震节能资金补助的农村住户,搬迁后享受每户(宅)2万元的区级补助资金。
3.对村集体组织拆除搬迁户旧房、清运垃圾及原址场地平整费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搬迁村完成拆除的房屋宅数核算,每宅1万元。搬迁户原址房屋全部拆除,完成垃圾清运及原址场地平整后兑现补助资金。
4.对纳入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计划的村给予工程前期费、新址场地平整、必要的防护工程及美丽乡村政策不涵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给予补助,包括搬迁新址地质勘察费、地质灾害评估费、水影响评价费、防洪影响评价费、环境影响评价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农转用费用)、林转建相关费用、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搬迁新村设计费、搬迁房屋建设产生的招投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评审费等相关费用。补助标准按照搬迁村完成搬迁的户数核算,每户不超过6万元,此项补助不用于农户建房。
5.搬迁村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美丽乡村建设范围,并享受相应资金配套政策。主要包括村级饮水、污水处理、公厕建设、户厕改造、街坊路硬化、绿化美化、养老驿站建设、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村卫生室建设、节能路灯改造、煤改清洁能源等。政策执行需严格按照美丽乡村相关政策措施、建设范围及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6.享受搬迁政策的村、户,如符合国家其他扶持政策可一并享受。
(四)资金拨付
1.申请搬迁个人补助所需材料
(1)搬迁户证明材料。包括搬迁农户搬迁申请、搬迁前及变更后的户口本复印件(从户口本第1页开始到家庭所有成员所在页)、全部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涉及户籍变更的要提供户主签字的户籍变更申请书;涉及搬迁农户子女因升学转非后户口仍在属地的在校学生及列入搬迁计划当年仍在待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包括学校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学生证、毕业证复印件、镇乡社保所出具的待业证明;涉及占地转非人员需提供占地转非相关证明;涉及外埠农民因户籍政策未能迁入属地进行户籍登记及随迁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书、外埠农民户口所在地户口本(首页到末页)复印件以及镇乡、村搬迁证明。
(2)迁出地镇乡、村证明材料。包括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搬迁的决议复印件(加盖镇村公章),迁出户主及家庭其他成员姓名、人数以及与土地林果承包合同处置有关复印件和房屋拆除并腾退原有宅基地证明。
(3)迁入地镇乡、村证明材料。包括迁入户主及家庭其他成员的姓名、人数,就业安置情况,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接收的决议复印件(加盖镇村公章)。
以上证明材料须经搬迁村村委会及迁出、迁入地镇乡政府审核无误并由迁出地镇乡政府汇总存档,同时报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申请抗震节能补助所需材料
(1)监理单位出具的搬迁新建房屋质量合格且达到农宅抗震节能技术要求的监理报告。
(2)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旧房拆除补助所需材料
拆除旧房、清运垃圾及场地平整委托协议,拆除前后对比照片。
4.申请前期费补助所需材料
(1)搬迁新址地质勘查、地质灾害评估、水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新村设计、工程评审及其他前期项目的委托合同及成果(报告)。
(2)耕地开垦费、林转建相关费用和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缴纳凭证。
(3)工程施工、监理及其他涉及公开招投标的项目需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及监理报告、初步验收报告等相应成果(报告)。
5.补助资金支付及使用
各项补助资金由属地镇乡政府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予以拨付。其中个人搬迁补助资金指标由区财政局调整到搬迁镇乡政府,由镇乡财政拨付到村,再由村兑现到搬迁户,如有搬迁户委托村将搬迁个人补助直接拨付给房屋建设施工单位用于抵扣房屋建设工程款的,可在完善相关委托手续后由村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旧房拆除补助及前期费补助资金指标由区财政局调整到搬迁镇乡,由搬迁镇乡分别拨付至各村或委托单位;新址场地平整、必要的防护工程、美丽乡村政策不涵盖的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指标由区财政局调整到搬迁镇乡,根据结算评审结果拨付施工单位;抗震节能补助资金根据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抗震节能工作总体安排进行拨付。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等。
五、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长任组长,主管农村工作的区委常委和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档案局、区经管站、怀柔供电公司、各镇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公安分局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怀柔区新一轮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区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各项工作,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搬迁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乡政府成立以镇乡长为组长的专门组织机构,并指定专门科室,责成专人具体负责搬迁工作。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山区搬迁工作;下达搬迁任务;根据搬迁进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搬迁资金拨付意见;定期督促检查搬迁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对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补充意见。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美丽乡村建设要求,享受美丽乡村政策。在执行低收入帮扶、农业产业发展、煤改清洁能源、沟域经济建设及其他现行政策时,优先向搬迁接收村倾斜。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易地搬迁项目,对搬迁接收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4.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负责审议搬迁村村庄规划调整方案;监督、指导搬迁接收村建房选址、占地、办理紧急避险搬迁用地手续等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解决搬迁新村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根据实际情况与山区搬迁统筹组织实施。
5.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开展抗震节能农宅建设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农村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危房改造对象中搬迁户建房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负责搬迁接收村新建房屋、防护工程、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6.区教委:负责依据现行政策为搬迁户子女及时办理就近入学等手续。
7.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搬迁接收村的卫生室建设给予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
8.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搬迁工程所需资金,并加强搬迁资金使用监管。
9.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依据相关政策对搬迁旧址的古文物、古建筑进行认定及保护;依据现行政策为搬迁接收村文化活动室、文化设施等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依据旅游产业发展意见和相关政策对适合发展旅游的搬迁村给予旅游接待设施、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和政策支持;负责对搬迁新村按照精品民宿标准建设新房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
10.区园林绿化局:负责依据现行政策处置搬迁地区林权有关问题;为搬迁接收村协调办理新占林地手续;及时办理树木伐移等审批手续。
11.区水务局:负责对搬迁接收村水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核;对搬迁接收村供水、打井等水务工作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依据现行政策重点解决搬迁接收村供水及排污问题,向搬迁村提供水利水保工程政策支持。
12.区民政局:负责按现行政策协助镇乡政府做好搬迁户中无人赡养的鳏寡孤独人员入住敬老院工作;协助镇乡政府做好搬迁户中优抚对象、社救对象的确定,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政策扶持。
13.区残联:负责对搬迁接收村中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和农宅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14.区档案局:负责指导成员单位、镇乡政府收集、整理相关搬迁材料及时归档,提供技术支持。
15.区经管站:负责按现行政策指导各镇乡为搬迁户办理原居住地确权确地、确权确利(股)、山场承包经营权处置等相关手续;指导各镇乡对搬迁过程中有关农业合同事宜进行鉴证;对搬迁接收村、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相应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搬迁工作中涉及土地流转的给予政策指导;指导镇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指导镇乡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16.怀柔供电公司:配合搬迁接收村及时办理相关用电手续;做好移线移杆、变压器增容改造等工作;符合条件的搬迁村安装峰谷电表,享受煤改电政策。
17.公安分局:负责按现行户籍政策及时办理户籍变更和入户手续。
18.各镇乡政府:作为新一轮山区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年度搬迁计划、组织搬迁村开展地质勘查、地质灾害评估、水影响评价等工作;组织编制搬迁村的搬迁实施方案;编制搬迁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手续并上报;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搬迁工程进行全程监理;组织搬迁接收村进行施工招投标工作;对搬迁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及日常监督检查,保证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进度,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搬迁进度和相关信息;组织各村搬迁工程初步验收;收集、整理、审核各项搬迁补助申请材料;监督指导搬迁村补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及时解决山区搬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将搬迁工程按流程录入山区农民搬迁管理信息系统。
19.各村委会:作为新一轮山区搬迁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积极进行搬迁政策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等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村民代表大会、户主会,讨论搬迁实施方案和建房方式等重大事项;组织搬迁户填写搬迁申请表,协助搬迁户办理搬迁的相关手续;组织拆除搬迁户旧房、清运垃圾及场地平整;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搬迁接收村建房等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在日常工作中监督工程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及进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警示教育,提高山区农民防灾避险意识;通过媒体宣传搬迁政策,加强政策解读,让搬迁人员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搬迁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山区农民搬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严肃责任追究。属地镇乡政府、村委会作为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坚决履行搬迁程序,对搬迁选址、搬迁实施方案制定和搬迁户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搬迁工程稳步推进。严禁以搬迁为名建设小产权房和进行房地产开发,对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政策施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列入2018—2020年怀柔区山区农民搬迁计划的搬迁工程适用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已列入2013—2017年怀柔区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计划但未完工的搬迁工程,仍参照《怀柔区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怀政办发〔2013〕5号)和《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补充规定的通知》(怀农发〔2016〕7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