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19-001910
  2. [成文日期] 2019-03-01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19-03-27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19〕 15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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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办发〔2019〕1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区政府机构改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紧密协作、有序衔接,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则>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42号)转发给你们,在我区机构改革期间,涉及执法主体确定、执法资格确认、权力清单调整等工作,请严格按照《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则》要求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则

  第一条  为平稳、有序推进本市各级政府机构改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紧密协作、有序衔接,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职权划转,是指政府机构行政职权划出、划入等职权优化调整活动。

  本规则所称职权划出机构,包括机构改革后部分行政职权划出以及不再保留的机构;所称职权划入机构,包括机构改革后保留并承接划转行政职权的机构,以及新组建、重新组建或者更名的机构。

  第三条  划入新组建、重新组建成或者更名机构的行政职权,自新组建、重新组建或者更名机构挂牌之日起,以新组建、重新组建或者更名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

  不再保留机构划入保留机构的行政职权,自相关机构人员转隶之日起,以保留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

  保留机构之间划转的行政职权,自行政执法事项交接完成之日起,以职权划入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

  第四条  职权划入机构履行相关职责,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履行职责主体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机构改革有关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执行。

  第五条  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60日内,职权划出、划入机构应当主动对接,并制作《行政执法事项交接清单》,共同就下列工作事项进行梳理、核对、交接:

  (一)划转的行政权力、工作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装备;

  (二)尚未完成的立法项目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与划转职权相关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执法工作制度和监管台账;

  (四)尚未办结或者虽已办结但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内的政务服务办件、执法案件;

  (五)尚未办结的涉刑移送案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

  (六)其他需要梳理、核对并完成交接的工作事项。

  梳理、核对前款规定的工作事项时,职权划出、划入机构应当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专门负责。

  第六条  与划转职权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正在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政府办理的,职权划出机构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职权划转情况。

  与划转职权相关的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职权划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职权划转情况。

  第七条  职权划出、划入机构应当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事项。职权划出、划入机构对划转权力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  职权划出、划入机构应当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本机构执法主体、执法岗位、裁量基准、涉刑职权、执法文书、行政检查单的调整工作,并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与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相冲突内容提出清理意见。

  第九条  使用本市执法证件的职权划入机构应当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执法人员的资格确认、证件换发、岗位核定等工作,完成相关执法装备标识更换工作。

  使用国家部委统一制式执法证件或者穿着国家部委统一制式执法服装的,可以按照国家部委的统一安排开展执法证件和执法服装换发工作。

  执法证件未完成换发前,原机构核发的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执法车辆未完成标识更换前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机构改革期间,职权划出和划入机构有关档案、财务票据、印章刻制使用、公务用车调整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因机构改革,相关案件涉及司法或者监察管辖调整的,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事项交接清单

  为做好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工作衔接,           局与                局就下列工作事项已共同进行梳理、核对,并制作交接清单如下:

序号

交接

事项

内容明细

交接

方式

移交人

签字

接收人

签字

交接

时间

1

行政

权力

行政许可权     项

行政处罚权     项

……(明细附后)





2

工作

机构

共   个

机构名称1

机构名称2





3

执法

人员

共     人

(明细)





4

执法

装备

1.执法车辆    台

(明细)

……

2.执法设备    台

(明细)

……


  1. 其他


(明细)

……





序号

交接

事项

内容明细

交接

方式

移交人

签字

接收人

签字

交接

时间

5

执法

制度

共     项

制度名称1

制度名称2

……





6

规范性

文件

共     件

文件名称1

文件名称2

……





7

监管

台账

共     件

台账名称1

台账名称2

……





8

执法

案件


  1. 立案调查     件


  2. 作出决定     件


  3. 送达执行     件


  4. 已办结但在复议、诉讼期内       件


……





9

行政复议

案件


  1. 本机构受理并承办中的案件     件


  2. 被申请复议尚在审理中的案件   件


  3. 已办结但在诉讼期内的       件


……





序号

交接

事项

内容明细

交接

方式

移交人

签字

接收人

签字

交接

时间

10

行政诉讼

案件


  1. 一审在审     件


2.二审在审     件





11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


  1. 已申请法院的



  1. 待申请法院的



  1. 超期未申请的


……





12

涉刑移送

案件

涉刑职权清单  项已移送公安    件待移送公安     件





13

立法

项目

个(明细)





14

其他

事项






  以上事项双方确认无误,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完成交接。

  移送方                               接收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局(印章):                   ×××局(印章):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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