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9〕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柔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46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推进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的原则,疏堵并举、奖惩结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重点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践诺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和国有企业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
1.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区政府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填写明细统计表(附件1),建立工作台账(附件2);负责加快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拖延。
2.区国资委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填写明细统计表(附件1),建立工作台账(附件2);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欠款。
3.各镇乡(街道)负责对本地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和镇乡所属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填写明细统计表(附件1),建立工作台账(附件2)。
4.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镇乡(街道)负责结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步骤和时间表,多渠道筹措资金,稳步推进清欠工作;对已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范围的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按规定期限抓紧化解,有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偿还。
5.区工商联负责发挥联系民营企业相关工作机制和所属商会作用,及时发现民营企业欠款线索,整理拖欠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
6.区社会办负责市民通过12345热线反映的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诉求,及时转派相关部门办理。
(二)按照“谁主管(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核,防止形成新的拖欠账款
7.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加强政府投资类项目条件审核,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批准,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依法合规落实资金来源和偿还责任。
8.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交通局、区城管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工作职责加强本领域工程项目的条件审核,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的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坚决杜绝“打白条”行为。
9.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怀柔分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会同各主管(监管)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彻底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领域的涉企保证金项目。
(三)强化奖惩措施,加大清理拖欠账款政策的执行力度
10.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清欠工作奖惩措施,对及时主动清还欠款但短期内资金紧张的镇乡政府,通过库款调度等方式予以支持;对拖欠不还的镇乡政府,要采取减少相应转移支付等措施坚决推动清欠。
11.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负责指导企业加强往来账款管理,鼓励国有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授信体系,避免通过不正当方式挤占民营企业资金套利;负责加强对拖欠账款行为的监督惩戒,督促国有企业将应付账款控制纳入内部绩效考核。
12.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不增加地方隐性债务规模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向地方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支持,依法合规解决拖欠问题。
(四)建立健全防止和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
1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结算条款等招标前置条件约束,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
14.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维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防止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规章制度。
15.工商分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查处垄断行为,落实公平审查制度,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限制或无正当理由终止业务往来等行为。
16.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出现严重拖欠问题的失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负责及时将涉及中央、市级政府部门,中央、市级企业和外省市、外区有关单位拖欠本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反馈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17.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在“信用怀柔”上开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信息反映专栏,对企业提交的欠款情况和问题线索进行核验,对经核准属实的,由主责部门列入清欠工作台账。
三、时间安排
(一)启动排查阶段(2018年12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各镇乡(街道)、区有关部门根据全区工作方案,迅速启动清欠工作。立即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本地区本领域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建立拖欠账款明细清单和清欠工作台账。
(二)优先清理阶段(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
按照要求优先偿还以下方面的欠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涉及供气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项目欠款;中央、市级或区级已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或通过调剂解决了资金渠道的欠款;有条件清偿的“两款一金”(工程款、物资采购款和保证金)、国有企业欠款、按照政策规定入库保留的PPP项目到期应付合同款等(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按人力社保部门的规定提前完成)。对在本阶段确实难以完成偿还任务的,要在2019年1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清偿计划,并在全面清理阶段确保完成清欠工作。
(三)全面清理阶段(2019年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对暂时难以落实预算资金的地方政府欠款,已被叫停的不规范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且已形成一定工作量的欠款(有关工程项目不得借机重新启动),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欠款等,分3步有序推进,全面完成清欠工作。
1.各镇乡(街道)、区有关部门负责在排查摸底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清偿计划。
2.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镇乡(街道)督促区、镇两级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严格执行清偿计划,按月更新工作台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严防新增拖欠账款,确保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拖欠账款清偿工作。
3.全面开展清欠工作“回头看”,认真查缺补漏,做好本地区本领域清欠工作总结,包括清欠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清欠工作台账、本地区本领域的长效机制等,于2020年1月4日前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统筹机制。建立本区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全区减轻企业负担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欠等相关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减轻企业负担和清欠等工作进行专题调度,研究协调相关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相关部门,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工作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各镇乡(街道)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分别对区级政府部门(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清欠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清理拖欠和总结工作。同时按要求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工作台账和工作进展,区经济信息化委要认真做好情况汇总和工作总结,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按要求报送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强化工作督促指导。区经济信息化委要会同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清欠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和督促。区政府督查室适时对清欠工作开展抽查。区审计局负责对清欠工作开展审计、加强监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
附件:1.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项目明细统计表
2.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台账
附件1 | |||||||||||||
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项目明细统计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欠款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 | 逾期欠款类型 | 逾期欠款对象名称 | 逾期欠款金额 | 逾期欠款事项 | 逾期欠款形成日期 | 预计还款日期 | 清偿方式及措施 | 存在问题和困难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附件2
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台账 | |||||||||||||||||||
填报单位(盖章): |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拖欠账款合计 | 其中:(一)拖欠农民工工资 | (二)两款一金 | (三)财政已下达资金预算或调剂解决资金渠道的欠款 | (四)保留入库的PPP项目到期应付合同款 | (五)被叫停PPP和政府购买项目且已形成工作量等欠款 | |||||||||||||
1.工程款 | 其中:涉及民生安全工程款 | 2.物资采购款 | 3.保证金 | ||||||||||||||||
一、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 | 已偿还金额 | ||||||||||||||||||
剩余金额 | |||||||||||||||||||
其中:列入2019年底前清偿的余额 | |||||||||||||||||||
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 | 已偿还金额 | ||||||||||||||||||
剩余金额 | |||||||||||||||||||
其中:列入2019年底前清偿的余额 | |||||||||||||||||||
其中: | 已偿还金额 | ||||||||||||||||||
剩余金额 | |||||||||||||||||||
备注:1.报送时间:自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20日期间,于每周二17:00前报送明细统计表、工作台账和工作进展;自2019年2月起,周报改为月报,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的明细统计表、工作台账和工作进展。 2.填报要求:填报时,如某项目尚未统计,则不填;如没有偿还金额或该项目不存在,则填0。 3.相关指标解释:(1)已偿还金额是指2018年11月29日起偿还的欠款合计;(2)剩余金额是指自截至填报当日的各项欠款剩余金额;(3)拖欠账款合计不等于各分项的加总,各分项间可能存在交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