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卫健字〔2023〕228号
各相关单位、各镇(乡)街道: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京政办发〔2023〕6号),探索普惠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怀柔区实际,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组织编制了《怀柔区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怀柔区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京政办发〔2023〕6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以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促进怀柔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全力打造普惠型托育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普惠托育服务的有效形式,统筹区内资源,建立部门沟通协调和政策保障机制,落实各项任务,实现普惠性托位数量大幅增加,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为0-3岁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
三、工作任务及实施
总目标任务为:2023年-2025年底,每年度均需完成《北京市各区托位任务分解表》中怀柔区托位数指标,到2024年底普惠托位占比30%、2025年底普惠托位占比60%。
(一)试点范围、参与条件及试点期限
1.试点范围: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托育机构可参与试点。其中幼儿园可提供2-3岁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可提供0-3岁托育服务。
2.参与条件:
机构园所应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近3年内无违规办托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托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幼儿园在申报前三年内参加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的结果为合格,优质公办园未参评的可适当放宽。
托育机构已在区卫生健康委备案,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级结果为合格。普惠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区学前教育资源情况、社会化托育资源情况、财政负担情况负责认定,可按年度动态调整。
3.试点期限:试点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启动,试点期限到2025年12月底。
(二)托位建设指标任务
以幼儿园开设托班为主渠道,统筹社会化托育机构等资源,完成市级部门下发的《北京市各区托位任务分解表》中托位总数和普惠托位数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5年底
(三)制定普惠托育服务试点收费标准
1.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本区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办托成本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原则上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区上一年度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的20%(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度本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市最近一次人口普查公布的家庭户规模,全年12个月换算)。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其他普惠托育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普惠幼儿园、其他普惠托育机构分别根据办托成本、补助标准等因素与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实施
按照需要完成的托位数指标任务,由区教委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以举办主体名义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托育机构以举办主体名义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责任单位:区教委、各镇(乡)街道
完成时限:2023年-2025年各年度
2.审核与公示
幼儿园由区教委负责实地查验、审核,审核工作应于接受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教委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托育机构由所在镇(乡)街道进行条件初审、实地查验。镇(乡)街道初审后由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复审,审核工作应于接受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卫生健康委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各镇(乡)街道
完成时限:2023年-2025年各年度
3.签署承诺书
幼儿园与区教委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由幼儿园、区教委分别备存。托育机构与区卫生健康委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由托育机构和区卫生健康委分别备存。承诺书中应包含普惠机构园所与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3年-2025年各年度
4.公布与报备
区教委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托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名单和民办普惠幼儿园名单、办园地址及其收费标准,并将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托育服务的普惠托育机构名单、办托地址及其收费标准,并将名单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3年-2025年各年度
5.普惠试点机构园所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并与婴幼儿家长签订服务协议
普惠试点机构园所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收退费规则等应以招生简章等方式向家长告知,接受社会监督。机构园所应与婴幼儿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中确定的价格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服务协议价格应与机构园所同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协商确定的价格、与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签署书面承诺书的价格、公示价格一致。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各镇(乡)街道
完成时限:2023年-2025年每年度区发改委制定普惠托育服务试点收费价格后2个月内
(五)普惠试点机构园所财政补贴及发放
普惠试点机构园所认定后,比照北京市现行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给予生均定额补助和租金补助,具体办法按照市、区财政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幼儿园凭托育服务相关收费票据、入园婴幼儿出勤情况、园所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委审核公示并安排发放补助。托育机构凭托育服务相关收费票据、入托婴幼儿出勤情况、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证书等材料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公示并安排发放补助。试点期间未申请补助的,试点结束后不予补发。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各镇(乡)街道
完成时限:2025年底
四、运营管理
(一)备案管理
单位、社区自营或委托已备案机构运营的托育点符合《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消防、食品、卫生和人员等备案要求,可由举办单位或社区提供场地和营业执照相关说明,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区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备案回执需在编号后注明“试点”。不再招收3-6岁幼儿的社区办园点注册登记为托育机构后,符合条件的由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试点管理
试点机构园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同一家机构园所不得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服务标准。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试点机构园所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放补助。试点机构园所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取消该机构园所财政补助资格,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管理。
试点机构园所申请退出的,应以举办主体名义向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后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备,补助资金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3年-2025年各年度
(三)经费管理
补助资金用于普惠托位建设所需的设施设备、玩教具等购置支出及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相关运营支出。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的机构园所应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和区财政局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抽查审计不少于50%参与试点的机构园所,并不定期开展现场飞行检查。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3年-2025年各年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按照本区普惠试点机构园所认定与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加强对普惠托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托育机构普惠试点管理;区教委负责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托班普惠试点管理;区发改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区财政局负责普惠试点补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试点期间,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对试点机构园所进行实地查验,加强政策解读、登记备案和质量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夯实举办主体责任,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确保服务质量和婴幼儿健康安全,镇(乡)街道要及时掌握试点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区级部门报告。区级将采取机构自评、互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跟踪试点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