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商务发〔2023〕12号
北京市源益盛粮油有限公司、区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加强怀柔区储备粮管理,做好北京市怀柔区储备粮(含油)从入库到出库的质量跟踪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怀柔区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局
2023年9月27日
北京市怀柔区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怀柔区储备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怀柔区储备粮(含油,下同)从入库到出库的质量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区储备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储备粮质量跟踪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有关粮油质量管理规定;负责制订区储备粮入库质量要求、负责对区储备粮质量跟踪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承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确保承储区储备粮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承储单位要确定负责质量跟踪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做好有关数据的上报工作。在区储备粮入库、储存和出库过程中要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将数据报送市粮检所,同时做好所管辖的区储备粮质量跟踪工作。
(一)承储单位在区储备粮入库过程中,要根据质量要求进行逐车检验并出具检验单;对于由其它性质的粮食划转为区储备粮的,要由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按货位取样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检验单要随粮同行;将落实到固定货位后的逐车检测的数据,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报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承储单位在粮食入库平仓后,要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文件)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质量指标和储存指标全项,检验结果以纸制和电子版方式报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承储单位在储存环节中,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测。定期检测:要按照区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对承储的区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储存品质全项检测,将检验结果按要求上报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定期检测:要根据粮情状况,自行安排质量情况和储存品质不定期的检测,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要书面报告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附自检结果及情况分析。
(四)承储单位对所存的区储备粮,要广泛采用各种科学保管措施,以延缓粮食品质下降。建立报告制度,对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检验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并将存在问题、检验数据、问题分析及建议等情况书面报告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承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完成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的区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五条 在区储备粮质量跟踪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追究责任,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按要求上报入库、平仓后检测结果、质量半年报等有关数据和上报数据不准确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整理,造成入仓后粮食水分、杂质不符合入库质量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扦样规定扦取样品,造成检测结果不能代表货位总体质量情况的;
(四)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将不同品种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或造成质量下降的;
(五)区储备粮宜存率低于95%或产生陈化粮的;
(六)出现污染、霉变、严重虫蚀,致使粮食品质下降的。
第六条 在区储备粮质量跟踪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从轻或免予追究承储单位质量责任。
(一)超过区储备粮储存年限标准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尚未列入轮换计划,致使区储备粮宜存率低于95%的;
(二)承储单位对不宜存区储备粮进行了书面报告,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未能及时解决,致使品质进一步下降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质量跟踪检测项目允许差异参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