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131
  2. [成文日期] 2023-07-06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3-07-06
  5. [发文字号] 怀司发 〔2023〕 11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
  7. [主题分类] 其他

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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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司发〔2023〕11号


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加强全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怀柔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  

2023年7月6日   


北京市怀柔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各行业领域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聘用指导、经费保障、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应当忠于职守,听从指挥,仪表庄重,用语文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独立从事以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一)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二)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等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三)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职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

  (三)删除、篡改、泄露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材料;

  (四)超出职责范围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活动或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

  (五)在行政执法辅助活动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聘用保障

  第十条  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有严重个人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国家和北京市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获得劳动报酬;

  (三)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公共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独立从事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二)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行政执法人员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才能从事的工作;

  (四)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辅助活动;

  (五)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岗位技能和心理健康等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学习培训、保密管理等制度,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遵章守纪、工作绩效、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等用人单位以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应当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为辅助人员配发服装、标志、工作证件的,还应当主动公示相关服装、标志、工作证件的样式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直接管理、指挥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和指导,制止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粗暴野蛮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向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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