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21〕27号
根据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怀民发【2020】5号)要求,为解决基层群众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经宝山镇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一、备用金资金保障
宝山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一是从市级转移支付到各区福彩公益金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央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或区级临时救助项目预算中列支,由区民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本镇民政资金账户。资金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与其他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救助程序规范。严禁挪作他用。二是镇级自有资金列支,按救助程序规范使用。
二、备用金使用管理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1.本镇户籍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且无法获得支持和其他救助的;
(3)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其他因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2.非本镇户籍家庭和个人
非本镇户籍人员,在本镇辖区内出现上述紧急情形,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也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二)不予救助范围
1.欺骗隐瞒事实、虚假夸大个人困难等情形;
2.在救助事项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3.本人故意自残、自杀,致身体重伤重病的。
(三)先行救助条件
宝山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主要用于急难救助,符合条件的按照“先行救助”的程序实施。适用于“先行救助”的相关情形主要为: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
(四)先行救助标准
根据先行救助对象困难程度、损失情况及持续状况,先行救助金发放标准分为3等。
1.先行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先行救助金;
2.先行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先行救助金;
3.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镇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救助额度。
(五)先行救助程序
1.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需通过村委会向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本人申请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表》:家庭和个人基本信息、困难原因、困难程度、个人签字等;
(3)各类意外事件、医药费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4)因情况紧急实施先行救助的人员,也可在救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救助政策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及手续。
3.核查:
(1)各村委会对申请人申办事由、实际情况进行初核;
(2)宝山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对申请对象身份、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村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并将调查记录留存备查;查无疑义后,填写《怀柔区宝山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登记表》(附件);
(3)便民服务中心审查相关材料后,负责人审核后提出确认意见,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公章;
(4)报请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同意,并在“镇乡街道领导意见”一栏签字后发放资金。
4.公式:一般在救助到位后的20个工作内,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式,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救助金额、救助原因、救助类别等。
(六)资金拨付与时限
1.临时救助备用金一般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特殊情况可采用现金方式发放,由授领人或委托人当面签收,同时经过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存入档案。
2. 先行救助工作应于3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档案管理
经办人员要妥善留存调查记录、《怀柔区宝山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登记表》、资金发放记录等材料原件,将复印件报区民政局存档。
四、监督管理
申请先行救助的对象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要按照《关于责令退回社会救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程序追回救助资金。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怀柔区宝山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登记表
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