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怀发〔2021〕31号
各单位:
《怀柔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办法(试行)》经2021年第124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怀柔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办法(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
2021年5月26日
怀柔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柔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工作,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关于完善保障房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108号)及《关于进一步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权限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级办理的事项,涉及政府土地收益地价评审,适用本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出让地价评估、协议出让地块(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补缴地价款、工业用地招拍挂地价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怀柔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工作需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标准。
第四条 怀柔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组织。出让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地价水平委托评估后,经地价评审初审会、地价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章 委托评估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估价机构,与确定的土地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委托评估。
第六条 受托土地估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独立、公平、公正的完成评估工作,按时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含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相关附件、补充材料)。
第七条 受托土地估价机构对其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完成地价评审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地价评估工作完成并经区政府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后,由区财政支付评估服务费。土地估价机构评估服务费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三章 地价会审
第九条 地价评审委员会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经济信息化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地价评审初审会提出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地价建议水平,研究本区地价相关工作,对本区地价政策提出建议。
第十条 地价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所在专业、部门的法规、政策背景,衡量评审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地价评审委员会审核地价建议水平,须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参加。
第十一条 地价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地价评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召开地价评审初审会,提出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地价建议水平。
第十二条 地价评审初审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怀柔分局组织召开,初审结果报送地价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地价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区政府主管规自领域的副区长主持组织召开,评审结果报送区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地价评审办公室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地价水平评审会议结果进行记录、存档。
第四章 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通过地价评审委员会审核的项目,由地价评审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审定。审定主要内容为:
(一)听取土地出让地价四级会审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听取上会项目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收取标准执行情况。
(三)听取对地价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的汇报,对专家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四)决策上会项目的土地供应时序。
第十六条 出让项目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地价水平经审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地价评审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出具《地价水平通知单》。
第十七条 地价评审办公室应于每季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已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的地价评审结果汇总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机关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