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2-000073
  2. [成文日期] 2021-04-16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1-04-19
  5. [发文字号] 京怀教发 〔2021〕 7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怀柔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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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怀教发〔2021〕7号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民办)。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定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坚持基础作用和先导作用相结合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形成认定先导,政策措施跟进的资助模式。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教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七部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联动机制,组成认定工作联合组,推动我区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信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中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四、认定依据

  各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以民政等部门认定结果为依据,具体如下:

  (一)京外扶贫办等部门管理的学生群体。主要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学生群体。主要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

  (三)残联部门认定的学生群体。主要指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四)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学生群体。主要是享受定期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烈士子女等。

  (五)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学生群体。主要是低收入农户学生。

  (六)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户口本、出生证,如户口本、出生证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需提交户籍派出所或牺牲民警所在单位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还要参考考虑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比如家庭因素、地区因素、突发因素、消费因素、其他等。

  五、工作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提前做好政策宣传,提前让每一个学生或监护人知晓认定工作事项,做好后续收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的有效证件的准备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及时向学校提交有效证件。

  (三)学校认定。各校认定工作组依据本指导意见开展认定工作,确定学生受助资格。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相关要求

  (一)区教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信息真实有效。

  (三)区教委等七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四)各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件。如发现恶意提供虚假证件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七、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怀柔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怀教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区教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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