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2-000075
  2. [成文日期] 2021-02-01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1-02-01
  5. [发文字号] 京怀教发 〔2021〕 2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怀柔区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怀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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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怀教发〔2021〕2号


  随着科学城建设的不断深入,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保障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8〕26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怀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一)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怀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由主管教育副区长牵头。建立由区教委主任为总召集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怀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委,负责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怀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区教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怀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政府负责、齐抓共管、依法规范”的原则,理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怀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督查,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区教委:负责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努力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较好的教育条件和环境;最大限度地协调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到公办学校就读;依法审批接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办学校办学行为、教育教学活动、建筑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管。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网签合同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负责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家庭提供的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信息进行审核。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非本市户籍来怀务工人员“在京务工就业证明”中个人社会保险等信息审核。

  (五)区委编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机构编制保障。

  (六)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公办学校接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在校人数,及时核拨公用经费。

  (七)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学校落实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等学校卫生防病工作。

  (八)公安分局:负责为非本市户籍来怀务工人员办理和审核居住证(或居住卡)等有效证件;加强对接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的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环境;配合区教委做好学校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九)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非本市户籍来怀务工人员“在京务工就业证明”中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证件材料的审核;负责学校食堂、学生食用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十)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了解所在辖区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动员、组织、督促家长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区教委;负责审查核实、开具在京就读证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办学校、自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规范管理,措施到位

  (一)加强入学管理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确需在本区入学的,可根据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及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方案,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每年入学期间,按相关规定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审核。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怀就读,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等方面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二)加强转学管理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确需转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及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每年转学期间,按相关规定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审核。

  (三)加大监管力度

  保障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加大监管力度,积极主动地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入学、转学等各项工作,使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四)加大投入力度

  根据区域实际、流动人口聚集特点和公办学校现有校舍和场地情况,在保障校舍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的接收学生就读能力。区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按照公办学校接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人数核定经费,保障公办学校接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正常经费。

  (五)加强自办学校管理

  建立自办学校教育视导员工作制度,加强对自办学校的日常监督,规范办学行为,定期对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同时,加强对现有未经批准自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对于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形象的自办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加强新闻宣传,扩大舆论导向,引导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切实维护来怀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积极争取相关人员对政府工作的理解、配合与支持,为全面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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