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2-006561
  2. [成文日期] 2019-07-17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19-07-17
  5. [发文字号] 京怀教发 〔2019〕 22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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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怀教发〔2019〕22号


各幼儿园:
  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进一步规范普惠性幼儿园管理,现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怀柔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各幼儿园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7月17日


  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怀柔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民办并举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现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和怀柔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经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的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小学附设幼儿班均可参与普惠性幼儿园申报。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
  (三)在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价结果获得c类及以上。在本细则出台前已认定普惠性幼儿园的,在参与新办法评估前维持原有认定。新开办的幼儿园,自招生开始,由区教委根据其条件基础和管理情况,暂定办园质量临时类别,临时类别有效期为一年。
  (四)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
  二、认定程序
  (一)递交申请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的园所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向区教委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办园许可证、收费标准备案表、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提交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二)审核公示
  区教委对申报的幼儿园(班)、社区办园点进行条件审核,
  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区政府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签署承诺
  申报的幼儿园(班)、社区办园点与区教委签署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书由幼儿园、幼儿班、社区办园点所属学校或单位和区教委分别备存。
  (四)公布名单
  区教委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办园地址及收费标准,并将普惠性幼儿园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三、管理要求
  (一)普惠性幼儿园自认定之日起,认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区教委以区教育督导室对幼儿园的办园质量评估结果为依据重新开展认定。有效期间,区教委采取日常督查、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
  (二)普惠性幼儿园申请退出的,需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由区教委做出答复,并依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京财教育〔2019〕295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普惠性幼儿园按照《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京财教育〔2019〕295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享受补助资金,并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
  (四)普惠性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办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等违反协议行为的,或在办园质量评估中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按照《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京财教育〔2019〕295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普惠性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公示幼儿园收费标准和项目,接受相关部门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如出现违规收费、违规使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或有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市区级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四、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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